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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风险告知制度

日期:2014-04-17

 

 
 
  一、 为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效用,制定本制度;
  二、 律师根据本人的业务经验、知识水平向当事人告知诉讼风险;
  三、 应当事人询问或案件需要,律师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如下风险:
   1、 诉讼请求不当负担诉讼费和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
  2、 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将依法被按撤诉处理的风险;
  3、 不能够充分提供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4、 超期提供证据有可能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5、 不能提供原始证据将承担无证据效力的败诉风险;
  6、 不按规定申请评估鉴定、调查收集证据败诉风险;
  7、 证人不能依法出庭接受质询可能导致败诉的风险;
  8、 不依法参加庭审将承担被按撤诉或缺席审理风险;
  9、 一方下落不明将会承担中止诉讼,无法执行风险;
  10、 一方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将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11、 不作诉讼保全,胜诉后可能导致无财产执行风险;
  12、 逾期上诉、逾期申请执行导致合法权益丧失风险;
  13、 其他情形可能导致案件发展发生变化的败诉风险。
  四、 对于存在明显败诉风险的一般案件,律师有权决定不予受理;
  五、 执行案件属于奉献较大案件,必须经本所专业部门讨论受案;
  六、 诉讼风险明显,但当事人仍然要委托的,律师应当接受委托;
  七、 本所不实行风险代理制度,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名牌法律服务。

所属类别: 事务所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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