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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适应发展,确保律师队伍的高素质构成,制定本制度。 二、本所长期招聘执业律师,定期淘汰低素质、低水平律师。 三、应聘条件: 1、正规大学本科毕业; 2、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3、2年以上执业经历; 4、品行良好相貌端庄; 5、特殊人才不受限制。 四、应聘程序: 1、向本所提出申请,递交符合应聘条件的相关材料; 2、主任秘书处受理相关材料并登记后转交本所主任; 3、主任初步审核后通过由主任秘书处通知本人面试; 5、面试通过后,主任或主任指派律师听取三次庭审; 6、主任最后听取应聘人员应聘意向,确定聘用结果; 7、主任秘书处将本所最后决定三日内通知应聘律师。 五、试用培训: 1、试用期内签订试用合同,暂时不办理转所手续; 2、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内不得承办本所案件; 3、试用期内由主任确定试用专业部门及考核律师; 4、试用期为入所培训期,可以辅****核律师办案; 5、试用期内应本人要求经主任同意可以调整专业; 6 、试用期内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试用合同。 六、正式聘用: 1、试用期满未被通知解除合同转为本所正式律师; 2、转正律师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转所手续; 3、主任参考考核律师及本人意见,安排正式专业; 4、转正律师独立咨询、承办案件,享受正式待遇。 七、执业考核: 1、执业正式律师接受主任及专业部门的日常考核; 2、应聘时弄虚作假,不符和录用条件者立即辞退; 3、遵纪守法,严格恪守律师执业规范及执业道德; 4、违法违纪者,严格依据本所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凡被吊销执业证书者,本所与之解除合同关系; 6、年末进行年度综合考评,末名淘汰不合格律师; 7、两次调换后仍不能胜任律师工作者,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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