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律师执业管理,防范律师违规代理案件,提高和维护行业信誉,经全所律师大会讨论决定制定本制度。
二、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三、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
⑴律师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或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经律师同行、法官或对方当事人举报查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5000元;
⑵律师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或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经委托人举报查实的,已办结的予以退费,未办结的也全部退费并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0元。
四、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⑴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的服务费、报酬或其他应由委托人承担的费用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形式的款物。委托人主动表示酬谢、赠与的除外。应委托人请求或者其他原因,由承办律师代交费用的,承办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供经委托人签字并载明交费数额的委托书。
⑵律师不得以收受“活动费”为由变相收取委托人费用。
⑶律师不得瞒报案件标的,不得私自降低收费标准。
⑷律师事务所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委托人,可以减收或者缓收律师服务费。承办律师不得自行决定对委托人减收或者缓收律师服务费。
五、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律师非职务行为造成相对人损失,不属于本所责任赔偿范围,告知相对人并对该律师进行处罚。
六、有违反前述规定者,一经查实,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按所内制度给予全所通报批评并降低提成、劝离、开除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