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受理,由本所主任或主任秘书负责审批。
二、 律师办案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严禁私自收案。
三、 受案律师填写《案件审批表》,写明简要案情。
四、 与委托人办理授权委托,商定委托合同内容。
五、 委托人签字后与受案律师同到审批人处审批。
六、 律师费的缓、减、免,应当提出书面的申请。
七、 案件受理费、手续费由审批人最终审核批准。
八、 审批人审批时发现不合理条款可以要求改正。
九、 审批人审批时有权向委托人解释有关的条款。
十、 审批人审批时应当将案件及委托人登入微机。
十一、审核批准后,承办律师与当事人到财务交款。
十二、财务根据核定金额收取相应费用,出具收据。
十三、承办律师持审批表及收费手续办理办案手续。
十四、办理案件手续后,委托人应持有合同及收据。
十五、律师应当接受所内分配案件及法律援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