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保证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制定本制度;
二、 对本所律师实行当事人、社会、本所、本人全面监督;
三、 向咨询的当事人发放“提示卡”,告知案件监督内容;
四、 审批案件时,再次向当事人提示监督内容及监督后果;
五、 定期电话或其他方式回访案件当事人,寻求监督意见;
六、 当事人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查实违纪更换律师;
七、 本所欢迎法官、仲裁员以及其他人员对本所律师监督;
八、 本所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对本所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 主任、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所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 客观、主动查找自身的不足,全面提高法律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