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待投诉时间
本所主任集中接待时间为每周六上午9:00-11:30,其余时间可以随时向主任秘书处投诉。
二、接待投诉的地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241号孟繁旭律师楼
三、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0451-86350677转103或220
网络投诉:mfanxu@163.com
当面投诉: 本所二楼主任秘书处
四、接待投诉范围
(一)代理工作不尽职
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
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
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
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
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二)其他违反律师执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
(三)其他本所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投诉时效
投诉人向主任投诉的时效为,自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之日起至委托关系终止之日后十八个月内。超过投诉时效的,主任不予受理。
投诉人向主任秘书处投诉的时效不受限制
六、向主任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纸张大小要求为A4规格)
(一)投诉人为公民个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投诉书内容如下:
(1) 投诉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被投诉的律师姓名
(2) 投诉请求
(3) 投诉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4、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5、投诉人能够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
(二)投诉人为单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投诉书内容如下:
(1)投诉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
(2)被投诉的律师姓名
(3)投诉请求
(4)投诉事实与理由
2、 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3、 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4、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法定代表人授权XXX进行投诉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 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
注:上述投诉材料如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在投诉书中说明原因。
七、向主任秘书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向主任秘书处投诉应当说明投诉对象及主要内容,可以提供相关材料
八、投诉的处理
1、投诉材料齐全、符合主任受理条件的,由主任秘书处转交本所主任,经过调查核实后予以受理并进行查处;
2、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否则,视为未投诉;
3、主任秘书处能够协调处理的投诉,不呈报主任处理;
4、如被投诉律师没有明显违规行为,向投诉人说明处理结果;
5、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告知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投诉方法;
6、被投诉律师有其他违法行为或本所对该行投诉不能解决的行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或告之投诉人依法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