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律师业务学习专业小组学习
 
2006-02-08  文章来源: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一、刑事专业学习小组

右侧照片 ----小组成员热烈探讨焦点法律问题

[时间] 2006年1月14日

[地点] 四楼会议中心

[专业] 刑事专业组

[参加人数] 19人

[召集人] 韩宏舜律师

[讨论问题]

1、国有公司的界定

  涉及到罪犯主体、客体的认定。

2、故意伤害犯罪等以结果论罪的犯罪形态中是否存在未遂状态。

  涉及如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3、刑事案件中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和地位。

  涉及律师代理刑事案件,为被害人代理或附带民事代理的权限,在法庭上诉讼地位。

  能否参与发表对刑事部分的意见。

4、关于包庇罪与毁灭证据罪的界限。



二、婚姻家庭专业学习小组

右侧照片 ----学习小组成员提出各自观点、拿出法律依据

[时间] 2006年1月21日

[地点] 四楼会议中心

[专业] 婚姻法、继承法专业组

[参加人数] 20人

[召集人] 刘莉律师

[讨论问题]

1 、律师正在办理中的案件

案例: 将未取得房产权利,但确系交付了购房款的住房,夫妻协议转让给第三人是否有效?

律师讨论意见:

  协议是有效的,虽无完整房产权利,但基于已付房款事实取得了对于原房主的债权,这种债权(即请求权)是可以转让的。如果协议签订中存在胁迫或显失公平,可以行使撤销权。另外,对于未取得完整所有权的房产在离婚诉讼中是不应该一并审理的。

2 、得到配偶的死亡赔偿金可否用于偿还借款?能否算作遗产?

律师讨论意见:

  不能算做遗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应是死者生前遗留的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针对赔偿金的性质法理上区分为“继承丧失说”及“抚养丧失说”,人身损害赔偿采用“继承丧失说”,且规定了赔偿的权利人,故本所通说为不属于遗产,不应用于偿还借款。

3 、男女双方同居期间一方福利彩票中奖,奖金该如何分?

律师讨论意见:

  同居期间取得财产应按民法上一般共有财产的原理处理,一般共有即按照贡献、投资大小进行分割,要考虑购买彩票款的来源,以及同居期间双方的扶助义务等因素,不同于合法的婚姻关系财产分割。那么针对同居一方无收入来源,但对同居生活照料尽义务较多的情况,则应考虑同居的情感因素,不给予分割不当。

4 、先同居后结婚登记,在登记期间购房的财产确权?

律师讨论意见: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 4 条的规定,有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同居生活的关系是否为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二是婚姻法第 8 条规定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在现实中及法律上该如何认定。结婚实质要件不单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年龄符合、无影响结婚的疾病和无配偶的情况,还应该包括公开生活,双方均主观上认为已经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已经举行了结婚仪式。补办结婚登记的行为,在立法上虽然给予规定但是现实中无法进行操作,应该结合结婚实质要件分析,不应该以先同居后登记即为补办一概而论。故财产确权应以补办结婚登记这一行为确定为婚姻效力溯及为准。

5 、同居生活期间孩子出生,孩子的父亲拒做 DNA ,可推定为亲生子女吗?

律师讨论意见:

  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 75 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也就是,如果孩子的母亲能够通过证据证明双方在孩子母亲怀孕前同居,如果孩子的父亲拒不做亲子鉴定可适用“妨碍举证的推定”进行判决。
 


::::::::::: 相 关 专 题:::::::::::

·2005年度年终总结大会纪实之一(200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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