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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傅启超案”辩护词

        作者:《黑龙江律师》 来源:2014年08月19 日期:2014-08-19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省第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魏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今天的法庭担任被告人魏某某的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们也和今天在座的诸位一样从报纸上、电视上了解了一些傅某某被虐待的真相,我们的心都被深深的刺痛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今天,魏某某竟对年仅六岁的孩子做出如此恶劣的行为,是为世人所痛恨,为国法所不容的。小启超含冤静静的走了,留给人们的却是无限的悲哀与痛恨。我们和在座所有的人一样,对启超的惨死悲痛万分,我们也和在座所有的人一样对魏某某的行为深表愤慨。我们之所以这样谈,就是因为律师也是血肉之驱,但感情不能代替法律。我们毕竟是作为魏某某的辩护律师出席今天的法庭参与诉讼的,律师的职责要求我们必须依照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开庭前我们认真研究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哈检刑起字(1992)第232号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又听取了本案的庭审调查。我们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我们仅就本案的一些情节问题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被告人所犯故意伤害罪情节不恶劣。
        被告人魏某某虐待罪情节恶劣有目共睹,这一点已被法庭调查所证实,也是本案民愤极大的原因所在,辩护人也因此痛恨之。但辩护人要强调的是:虐待罪情节恶劣,并不当然推定魏某某伤害傅某某的犯罪行为就一定恶劣。事实上魏某某只是让傅某某喝了两口酒才伤害了傅某某,进而出现死亡结果的,这一点,也已被法庭调查所证实。可以说魏某某伤害的动机并不卑鄙下流,伤害的手段不凶狠、不残酷。这样的伤害行为无论按法律规定,还是按司法实践的惯例,都不能视为情节恶劣。
        二、 被告人所犯故意伤害罪,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
        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34条构成故意伤害罪确定无疑。但辩护人要阐明的是,从刑法理论上看,故意伤害罪就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来讲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伤害后果积极追求的直接故意;一是对伤害后果的出现抱有放任态度的间接故意。故意内容的不同,不仅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的不一,而且在对行为人量刑时也要有所区别。这正是我国刑罚的目的所要求的。就本案来讲,被告人魏某某明知酒对人身体有害却让傅某某喝,可见伤害的故意是显而易见的。但其对伤害后果的出现却不是积极追求的。否则魏某某就不会把花园杯从傅某某手里抢过来,将剩余的酒倒掉。正象我们会见她时所讲到的那样:“他(指傅某某)喝酒后,我看他很可怜,怕他喝坏了,所以就把杯抢过来,将剩余的酒倒掉了。”在卷宗97页也有她同样的供述。被告人的这一供述,一语道破她的主观心理状态,即对伤害后果的出现并非积极追求。故此从理论上严格地说,魏某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伤害罪,此点供法庭在评议时参考。
        三、 被告人对傅某某的死亡结果持否定态度,主观恶性不深。
        以上辩护阐述了被告人魏某某的伤害行为是间接故意。那么被告人魏某某对被害人傅某某死亡这一结果,是持一种什么心理状态呢?是放任其死亡呢?还是否定其死亡呢?根据法庭调查和卷宗材料显示:被告人魏某某让傅某某喝酒时,既没有想到傅某某会死,同时也不想让他死,她对死亡结果的出现是持否定态度,而不是放任的。否则她就不会在每次打完傅某某后都后悔,打坏了还给上点消炎药;也不会在看到傅某某拿蟑螂药、滴滴畏等致命药物玩时,把它偷偷藏起来怕傅某某偷吃;也不会在让傅某某喝酒后,不醒时给他灌醋和“醒酒露”;更不会在发现傅某某呼吸不对时就抱着他跑到医院求医生快救救孩子。被告人魏某某的这一系列行为充分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她对傅某某的死不是放任不管,而是持否定态度。这一情节不仅是过失和间接故意最根本的区别所在,而且也揭示了被告人魏某某的主观恶性不深,这一点请法庭给予充分考虑。
        四、 被告人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知罪、认罪、悔罪。
        起诉书之所以认定被告人魏某某犯有故意伤害罪,是基于一个前题,那就是致死傅某某的酒是被告人魏某某让喝的,如果抛开这一前提,就不能认定被告人魏某某犯有故意伤害罪。而酒是被告人魏某某让傅某某喝的这一前题的认定,又主要是依据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这一直接证据。如果没有被告人魏某某自己的供述,仅凭其他个别间接证据是很难认定这一事实情节的。辩护人之所以强调这一问题,目的在于提请法庭考虑,如果魏某某不供述就很难认定傅某某的酒是她让喝的,进而也就很难认定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起诉书之所以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就是因为她作了如实的供述。被告人魏某某这种如实的供述,不仅充分反映了其主观恶性不深,而且也充分说明了其知罪、认罪、悔罪的决心。故此请法庭充分考虑这一情节。
        在我们即将结束辩护发言之际,对此案我们还想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就在我们纷纷痛恨、指责继母对孩子残酷虐待的时候,我们想没想傅某某的父亲付力都做了些什么?他对比他小八岁的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非但不制止,还助纣为虐,与魏某某共同虐待自己未满六岁的儿子。正象魏某某供述的那样:“如果,他制止我,不顺着我,我不能走到这步。”当然我们如此主张并不是为被告人魏某某开脱罪责,而是要提醒人们是否可以从此得到一点启示,那就是:我们在要求每个母亲(包括继母)献出母爱的同时,每个父亲也应尽到做父亲的职责,献出父爱,使付启超惨死这一人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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