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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定经济合同非慎重不可

        作者:《奋斗》 来源:2014年08月19 日期:2014-08-19

          某生产资料公司的供销员岳××,在一次出差时结识了一个南方佬客吴××,交谈中得知吴有办理车皮发运的能力。于是,把他引荐给正为请车皮事犯愁的本公司徐经理。吴的到来不啻是雪中送炭,二人一拍即合,商定好由徐经理的公司出钱、吴负责办理发运,获利后双方平分。事不宜迟,紧接着徐经理签发了一张12万元的支票给吴。可是,时隔半年,吴音讯皆无,生产资料公司不但分利未得,倒赔进去12万元本金。徐经理由咎被调离原工作岗位,但他给原单位造成的损失却无法挽回。
        像他这样,由于不懂经济合同的重要性,没有签订有法律效力的经济合同、光凭“君子协议”而吃亏上当的恐怕为数不少;而懂得经济合同的重要性,但却因缺乏有关方面的起码常识、没有签好合同以致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更是大有人在。他们的教训提醒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绝不能忽视经济合同的作用,签订经济合同非慎重不可。
        根据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定颁布的《最新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订立的合同。经济合同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种类主要有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等,几乎覆盖了经济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尽管经济合同各有各的特点,但它们都不能有悖于经济合同法的原则规定,因此,在签订经济合同时,也就有规律可循。
        首先,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要查明对方代理人有无委托证明,委托是否合法,有无代理权,代理人是否在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权限内活动。如果对方只有一张介绍信或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限,那就须慎重,否则容易出问题。
        例如,1989年,哈市某商场派业务员胡某去广州购买彩电。胡某到广州后发现A公司不仅彩电便宜,录像机也便宜,便决定与A公司签订了购买彩电150台、录像机100台的合同。胡某回哈后,商场经理指出录像机合同无效,并让其通知A公司,但A公司却凭着合同将货发运至哈市。双方发生纠纷,告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购买录像机的合同因胡某超越权限而无效,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由胡某和A公司共同承担。
        (2)要查明对方单位是否具备签订经济合同的主体资格,有没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经营的业务有没有超越其规定的范围,这就要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如果对方超范围经营,就要拒绝与之签约。
        例如,某五金家电公司经理到某物资公司洽谈购买黄铜业务,在草拟合同时,物资公司的法律顾问发现对方没有经营有色金属的权利,便建议物资公司经理停止签约,因而避免了一个可能导致纠纷的无效合同出笼。
        (3)要查明对方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即有没有独立的财产、必要的设备、资金和技术力量等。可以要求对方提供银行帐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证书、商标注册、第三者签订的有关合同批件等(影印件亦可)。对对方的情况了解得越清楚越好,否则,不慎就会埋下隐患。
        例如,烟台某开发公司与哈市某林业物资公司签订了购买俄产红、白松的合同,并交哈公司200万元定金。后因合同到期不能履行,烟台公司告到法院。虽经法院判烟台公司胜诉,但由于哈市的这家公司只是一个“皮包公司”,使得判决成了一纸空文,烟台公司白白赔进200多万元。
        (4)要注意凡不属于即时清结(如“一手钱,一手货”之类)的经济往来,一定要用书面形式签订经济合同。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法院无法认定,不便受理,就会给当事人一方造成严重损失。
        例如,哈市甲公司在黑河买的两台推土机须发运回来,公司领导求助于在黑河的关系单位B公司,B公司欣然允诺并以自己的名义向铁路部门出具了支票,办理了各项手续。推土机到站后,A公司持B公司介绍信将推土机拉出卖掉。然而由于运费支票空头,铁路部门起诉B公司,B公司称是替A公司发运,而A公司又不承认。因查无实据,法院只能认定由B公司承担责任。
        只有在充分做好上述准备工作后,再决定是否签订合同,这样才稳妥,才不至于出现无效合同和上当受骗。
        其次,在形成书面合同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要明确规定经济合同必须具备的重要条款,包括:标的(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物或行为),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还有根据法律规定的和经济合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这些在合同中都要明确规定,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丢项落项,否则会自食恶果。
        例如,山东某物资公司与东北某林业局签订了一份购销木材10000立米的合同,合同中没有规定供货期限,却规定了较高的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物资公司要求林业局必须在半个月内交货,否则视为违约,理由是“没有交货期限的合同,权利人可随时要求履行”结果林业局只能自认倒霉,承担了违约责任。
        (2)要明确规定各种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材质及供应单位;同时还应规定如以次充好、不合格,使一方受到损失时应如何赔偿,因为在实践中这方面的问题出现得特别多。
        例如,中国某公司(甲方)向外国某公司(乙方)订购40万张牛皮,合同上只写牛皮,没有写明什么牛皮,结果乙方全交付水牛皮。甲方不依,提出至少应交一半黄牛皮;乙方说合同上没有这样规定,黄牛皮、水牛皮都是牛皮,他全交水牛皮也是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最后,甲方只好认输,忽略一字吃了很大的亏。
        (3)合同中的用语必须明确具体,切忌模棱两可的词句,诸如,“适当”、“尽量”、“争取”、“基本上”、“分期分批”、“大概”等。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纠纷都是由于合同中用语不明确引起的。
        例如,哈尔滨某物资公司与同江市某金属公司签订购买碳结钢合同。其中,合同对验收方法规定得含糊不清,写成“按部颁标准规定,超过部分一律不收”。结果,供方称“符合标准部分应该收下”,需方则称“超过了标准,一律拒收”,双方争执不下,告到法院,法院也只能给予调解。
        (4)签订合同的手续要完备。合同是双方履行的依据,一般都要长期保存,因此,书写时要用钢笔或毛笔,不能用铅笔;合同中的期限、金额、数量一般都要用大写;在合同落款处要加盖公章或个人私章,没有私章的可以用指纹代替,有的合同按法律规定必须加盖公章、鉴证或公证;必须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生效的,则要按此规定办理,否则就会出问题。
        例如,某勘察设计院与一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勘察设计合同,经双方法院代理人签字后便开始执行,结果出现纠纷,告到法院。经审查,法院认定双方所签合同无效,不具法律约束力,原因是1983年8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六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在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双方负责人或指定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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