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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与公民的胜诉权

        作者:《文明向导》 来源:2014年08月19 日期:2014-08-19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有事打官司”已成为人们的共识,这种采用法律手段,通过法院保护自己权利的资格就称为诉权,而法院通过审理支持了你的诉讼请求,你就获得了胜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诉权的取得必须具备以下4个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胜诉权的取得只需两个条件,其一是诉讼请求必须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二是未过诉讼时效期。生活中,人们往往会忽视后者而轻易丧失胜诉权。
        某化轻公司与某化工厂是长期的业务伙伴。1990年以前,计划经济时期,化轻公司经常供给化工厂计划内原材料,双方采用挂帐形式。1990年以后,由于市场放开,化轻公司不再供给化工厂原材料,1991年1月22日经核对,化工厂尚欠化轻公司材料款30万元。化工厂认帐,当时因资金紧张未能偿还,化轻公司领导考虑有帐不怕算,双方又是老业务关系,所以也没有催款。1994年初,化轻公司换了新领导,开始抓资金回收问题。化轻公司派清欠人员拿着对帐单前往化工厂催要这30万元的货款,化工厂虽认帐但仍无力偿还。于是化轻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欠原告30万元货款属实,但因原告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里所涉及的就是诉讼时效问题,那么什么是诉讼时效呢?简单地说,就是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时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特殊的为一年,比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式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但有一点要强调,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时效中断的,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991年1月,化轻公司与化工厂对帐后,债权人化轻公司已知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由此开始计算,至1993年1月两年之内,化轻公司既没提起诉讼,也未向化工厂催款,化工厂也没还钱,因此不存在时效中断问题。那么,自1993年2月起化轻公司的这笔债就已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因而丧失了胜诉权。
        本案留给人们的启示是,人人都应关注自己手中的债权,尤其是企业管理者,切莫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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