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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法律实施的若干思考

        作者:《社会科学》 来源:2014年08月19 日期:2014-08-19

          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要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有一个宽松、有序、自律、平等的社会环境。同时还要求每个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必须依法成立、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和从业条件,还要求贸易活动依法进行。而这一切除需国家经济体制做相应改革外,更主要就是执法必须跟上,否则就要出问题。目前假冒、伪劣产品为什么屡禁不绝?盗版、走私之风为什么愈演愈烈、横行全国?生效的法院判决为什么难以执行?巨大的非法利益当然是上述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但也与一些地区的管理部门被眼前局部利益驱动而产生的放松管理,甚至是变相放纵有直接关系。为此就需要全社会行动起来,共同抓法制建设。这样正气才能树得起来,国家的发展才能加快速度。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1、各级政府部门以身作则,变依权行政为依法行政是加强法律建设的重要手段
          依法治国,从来就不是公、检、法三机关自己的事,需要全社会的配合和共同行动,政府机关的配合尤其重要。我国是一个封建社会存在相当长的国家,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推翻了旧体制,但封建思想的残余在人们心中仍然根深蒂固。具体表现就是重权利、不重法制;重视领导意图,不重视法律规定。这种现象在十年动乱中被发挥致极。拨乱反正后虽迅速恢复了法制建设,但重权利、不重法律的思想在社会各阶层中还是相当严重的。因此只有各级政府部门带头执法,整个社会才会被带动起来。政府机构的榜样作用是非常明显的,从历史上看,政府机关的榜样作用在很多朝代都是非常重要的,比如:我国封建社会时为什么文学知识相当普及以致达到人人知唐诗,四书五经被读书人倒背如流的程度?其根本原因是封建社会的各级官吏必须是科举出身。因此,当一个社会的各级官吏的文学水平都比较高时,百姓中便产生出巨大的学习热情,这就是榜样的作用。纵观中国革命史,在新中国成立前的解放战争和抗日战争中,我党之所以获得了巨大成功,并迅速地使马列主义深入人心,也并不是因为当时的国人素质高,学得快。革命队伍中很多人根本不识字,但却仍对马列主义深信不疑,甚至面对强敌抛头洒血也在所不惜。穷其原因是他们看到了一支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为解放全人类而战的军队和一个毫不利己为全国解放事业而忘我努力奋斗的党。这些实际行动比任何形式上的说教都更有实际意义。所以一旦当各级政府领导都言必讲法,办每件事情都先把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放在前面时,就会上行下效,对整个社会起到巨大的带动作用。这样做的效果甚至比开展多次群众性普法活动的作用都大得多。目前为什么公安机关办案时久拖不决、超期羁押的现象非常严重?为什么敢对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随意突破?其根本原因就是在很多办案人员的心目中领导的意图重于法律的规定。违背法律规定不要紧,有领导“撑腰”可以平安无事,而一旦违背了领导的意图,则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在政府机关开展依法行政的活动,既便于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又可以使各级执法机关改变以长官意志为准则的错误思想,使执行过程中尽可能地排除其他非正常干扰,还可以使各级行政机关加强对社会上各种违法行为监督的预警性,强化政府的法律监督,使各种不良势态在出现之初就被纳入政府法律监督的轨道。
          2、加强社会和新闻监督,促进全社会执法环境的好转
          执法与监督是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很重要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良好的新闻监督和社会监督是树正气和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手段。綦江虹桥垮塌案的全部新闻报道也不过用了几天的时间,但在全国建筑史上所留下的影响却是非常巨大和深远的,目前已经使我国建筑业方面法制化进程向前推进了重要的一步。因此如果抓好新闻监督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曝光和敢于曝光,就会极大地促进和调动人们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积极性。当被发现的违法行为被及时曝光后,又会得到全社会对新闻工作的支持和对违法行为的谴责,这样更有利于违法行为的及时纠正。同时,更重要的意义还在于,对某一违法行为的曝光会使同一类的违法行为都得到收敛和预防,这对全社会风气的好转和启动公众监督机制都是非常重要的。需要说明和值得注意的是,有一些人总是担心对不良现象的过分报道会影响党的威信和国家的稳定,实际上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以綦江虹桥一案的报道为例,其内容不可谓不详,影响不可谓不大,该案的危害结果也不可谓不严重。可详细报道之后,不仅没有影响国家的安定,反而引发了建筑市场建筑质量的革命;不仅没有削弱党的领导,反而使人们看到了我党惩治腐败的坚定信心,看到我党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决心和勇气。可以说,执政愈是公正和公开,违法行为就愈少;愈是独断封闭,腐败就愈易滋生。
          3、加大对执法者违法行为的处罚是贯彻法律实施的重要步骤
          仅仅靠社会监督也不是完全的,更主要的应加大执法力度和提高执法行为的质量。长期以来,恰恰总是在执法质量上出问题,如“不断出现的超期羁押现象和不按程序办案等等。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很多法律在立法上对各级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或虽有规定但并不明确。又如:我国《刑诉法》虽然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羁押时间、侦查机关的办案期限及律师可提前介入,但并没有规定办案人超期办案应承担什么责任,也没有规定办案人不允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要受何种处分,因此很多办案人根本不允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其他法律上也有出现。应当说,我国法律上这种只侧重于打击违法者缺少对执法者本身加以必要约束的结构是历史形成的,也确实为我国稳定、发展产生过巨大作用。但目前我国正在发展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制经济,它需要更加完备和细微的法律来调整社会的各个方面,决不允许执法者享有法外权利。因此加强对执法者的制约就变得非常必要,这样便于公众监督,也使执法者因受到约束而必须依法行政,将更有利于法律的彻底贯彻执行。
          总之,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彻底扭转社会风气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但是只要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努力,调动和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去监督和配合,那么高度民主、文明的法制环境必将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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