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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在司法部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代表处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摘要)

日期:2003-12-05
        一、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的现状     
        
        自1992年我国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进行试点到2001年底国务院颁布《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机构管理条例》,北京地区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逐年增加。截止2003年3月底,北京市已经有62家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设立了代表处,100余名外国律师获得在京执业的许可。其中英国和美国的律师事务所有29家,占总数的47%;香港律师事务所12家,占总数的19%;其余的21家律师事务所分别来自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新加坡和约旦等9个国家。在62家律师事务所中有14家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和上海均设有代表处。 
     
        他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大批国际知名的超大型律师事务所在北京设有代表处。例如:贝克·麦肯思、年利达、高伟绅、安理国际、史密夫、谢尔曼思特灵、世达、美富、富而德等等,均在世界排名前50位。这些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实力、管理模式都具有世界一流水平。 
     
        2、在北京执业时间较长。1993年以前获准在北京开业的有20家律师事务所,1995年至1996年期间获准开业的律师事务所有15家,1998年至1999年获准开业的律师事务所有13家。(2000年以后开业的14家)也就是说在北京开业10年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占32%,开业7-9年的占24%。换句话说一半以上的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在中国执业7年以上。其对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法制环境的了解相当深入,其本土化程度也相对较高。 
     
        3、业务主要集中在国际投资、海外上市、知识产权、反倾销等高端业务领域。特别是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以及中国入世和申奥成功等等大环境的影响,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全球一体化服务,把他们法律服务的触角伸向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中最具吸引力的层面。 
     
        二、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面对越来越多的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的涌入和逐步开放的法律服务市场,如何有效的管理外国律师事务所并充分利用其优势,与北京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发展有机的结合起来,在扩大开放的同时,不断增强北京律师业的国际竞争力,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课题。特别是《条例》和司法部关于执行条例的规定颁布以后,对我们省市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规范化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一)规范化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条例》和司法部关于执行条例的规定对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的设立、代表的派驻、执业规则、法律责任等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应当说具有一定的操作性。但是由于各个代表处的实际情况不同,对于《条例》和《若干规定》的理解以及具体条文的适用也不同。例如:代表处歇业、迁址的具体程序,代表处变更名称、分立合并的具体程序等等。从提高行政审批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来讲,应形成全国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此外在规范化管理的同时,要求我们兼顾“合法”与“效率”原则。也就是说在法定条件下应合理设计办事程序,为外国律师事务所提供良好的服务。这样有利于体现中国政府的行政水平。 
     
        (二)关于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中文名称管理与保护的问题。 
     
        《条例》和《若干规定》都对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的中文名称有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对于这些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的保护以及中文译文的管理和保护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法律服务国际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的今天,名称是律师事务所间相互识别的重要标志,也是律师事务所的无形资产。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与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在检索、管理以及保护方面应建立一套统一的系统,避免中外律师事务所在名称使用上的冲突。 
     
        (三)扩大合作与引导中外律师进行良性竞争中遇到的问题。 
     
        外国律师事务所的进入,对北京乃至全国的法律服务业是一种挑战,会使中外律师的竞争更加激烈。这种竞争包括业务的竞争,特别是国际法律服务领域的竞争;人才的竞争,外国律师事务所通过优厚的待遇以及良好的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吸引了大批优秀的年轻律师;整体实力的竞争,外国律师事务所无论在经济实力还是内部管理方面与北京的律师事务所相比都具有相当的优势。那么,作为政府主管机关,我们应当通过何种管理手段和措施引导它变为一种良性的竞争呢? 
         
        三、我们的具体做法

        (一)规范日常管理与监督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并重 
     
        我们依据国务院和司法部的规定,在机构设立、外国律师派驻、中方雇员聘用以及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的执业活动等方面订立北京市的办事规程。此类规程的重点在于设计程序性规定,使各类申请事项规范、有序的进行。日常管理应以服务为主,我们正在着手设计外国律师事务所管理网络,实现行政审批程序网上公开,日常统计数据网络传输等等。通过网上工作平台的建立,为各外国律师事务所之间提供相互交流和沟通的平台。在未做好之前,开通了一个外管公共邮箱。同时重点研究如何规范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的执业活动的问题。这类问题可以通过两种手段实行有效监控:第一,通过年检注册对代表处的业务、人员情况进行监管。第二,完善的行政处罚程序。在律管处设立常设机构负责接待投诉以及调查,并在研究组建违法行为处罚委员会,(邀请司法部、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法院、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可以负责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对中外律师事务所之间以及外国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纠纷的调解等工作。 
     
        日常管理的制度化,有利于展现中国政府行政职能的高效率和规范化。而对业务活动的有效监管,可以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促使外国律师事务所主动寻求与中国律师的合作。 
     
        (二)优化执业环境 
     
        优化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环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清理整顿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对以外国咨询公司名义从事法律业务、未经司法部执业许可从事法律业务的机构、个人,坚决予以取缔。第二,理顺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开业的外部环境。我们正在协调税务、公安、劳动、银行、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就外国律师事务所办理银行开户、外籍人员签证、劳动就业、税务登记、税收征收管理等事宜理顺相关程序,协调社会相关部门共同规范外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三)搭建与北京律师合作的平台 
     
        虽然目前的法律并未把外国律师的管理划归行业管理的范畴,但是我们仍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优势和积极性,搭建一个外国律师与北京律师交流合作的平台。 
     
        1、密切外国律师事务所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正在考虑将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向外国律师事务所公开,吸收愿意参加活动的外国律师参加。也可以充分利用外国律师事务所的资源,为北京律师举办一些业务交流、研讨活动。这样可以增加北京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了解,促进业务上的合作。也可以使在外国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中国法律专业人才有更多的机会了解北京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行业。 
     
        2、发挥律师协会外事委员会的作用,与外国(港澳)法律服务业驻京机构建立联系。为中外律师的交流与合作开辟新的渠道。特别是在借鉴外国律师行业管理的经验以及外国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经验方面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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