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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广交通台著名节目主持人悦彤专访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鞠文英律师

日期:2014-11-15

        2014年11月4日,黑龙江交通广播电台著名节目主持人美女悦彤与帅哥张鸿到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就交通部近日出台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专门采访了鞠文英律师。鞠文英律师作为黑龙江交通广播电台的法律顾问,常年关注着与出租车司机有关的纠纷,日常接待黑龙江交通广播电台听众的咨询也很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台以后,鞠文英律师曾经在黑龙江交通广播的黄金时段接受电话连线采访,对管理规定进行了简要的解读。鞠文英律师的解读,在听众朋友中,尤其是出租车司机这个群体中引起很大反响,大家都想进一步深入了解管理规定究竟能给出租车司机朋友们带来哪些好处,未来国家出租车行业的发展方向是什么。带着这些问题,著名节目主持人悦彤和同事张鸿专门到孟繁旭律师事务所采访了鞠文英律师。


        1.悦彤:鞠律师,交通运输部这次出台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有哪些新的亮点?究竟能给我们广大出租车司机朋友带来哪些好处?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
        鞠律师:这个《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了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方向,即“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改变了以往发展方向不明朗的问题,有希望彻底摈弃“名为公司化经营,实为个体挂靠式经营”的旧有经营模式。
        目前,很多地市仍然是分散经营、个体经营,规模小,服务不标准、不规范。即便是很多大城市,表面上是“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实质上还是个体户式的挂靠经营。这种“名为公司化经营,实为个体挂靠”的经营模式的弊端很多,出租公司除了收取高额挂靠费之外,转嫁投资风险和转嫁经营风险,出租公司什么也不干就“只赚不赔”。个体挂靠式经营模式的弊端很多,例如管理非常松散、难管理,而且有事就往出租车司机身上推,出租车司机负担重,以及出租司机没有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不利于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所以国家提出“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是非常正确的。但是要解决的问题也不少,那就是如何能使出租车真正的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而不再是目前这种挂靠式经营模式。对此,有待于各地市在执行过程中能如何正确的贯彻执行已经出台的管理规定,在于各级政府的管理能力,我们拭目以待。
        2.悦彤:那么从“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的角度,这次《管理规定》有没有提出什么具体可行的措施?
        鞠律师:的确如此,本着出租汽车“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的发展方向,《管理规定》提出了很多具体可行的措施,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这个规定在《管理规定》第36条中---“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也就是说,车本钱你公司要自己拿,不能让出租车司机拿,经营过程中,你作为一个单位,该承担的风险你要承担。例如发生交通肇事,你不能让对方总去找司机,你公司该承担的风险你必须承担起来。至于你单位与职工,也就是司机之间的关系,你内部解决,你不能把所有的事情都推给出租车司机去解决。因此,投资风险不能转嫁给司机,经营风险也不能转嫁给司机,否则你哪里还是个公司?还要你出租公司干什么?国家干脆直接把出租车手续发放给个人好了。之所以要公司化经营,目的就是促进出租车事业的健康发展,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如果仍然坚持个体挂靠式经营,就失去了意义。单位,你就应当承担起作为一个单位应当承担起的风险责任,不能只管赚钱,不负责管理,甚至不承担风险。
        3.悦彤:鞠律师,我们还注意到《管理规定》里面还提出了要“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什么要这样提?对出租车驾驶员有什么好处?
        鞠律师:是的,《管理规定》第22条提出,“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其中第4项提出“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管理规定》第35条还提出“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言外之意,就是出租汽车公司要与聘用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应当说,用工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已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是国家在出租车行业里单独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这的确是第一次。说明国家已经注意到出租车驾驶员这个群体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甚至他们将来养老的问题。正常来讲,只要是你聘用的职工,是你单位的员工,你就应当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且不但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你还应当给他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等这些保险。
        4.悦彤:如果出租公司不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或者有的出租车司机也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在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律法规当中,有没有什么具体的办法?
        鞠律师:为了规范你提出的这类问题,我们国家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当中,第82条就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如果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不管谁的原因,只要未签,就是双倍工资。所以,用人单位如果不积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吃亏的是自己。劳动合同法实施已经6年了,还有很多单位不知道这个规定,甚至很多劳动者也不知道这个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知道了,估计会追着劳动者签合同,否则人家干满一个月以后离职的时候,随时可以要双倍工资,你用工单位还得给人再开一分工资,对单位来讲损失是太大了。
        至于劳动者拒绝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也作出了规定,即“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也就是说,那你就不能用他。如果他不签,你还继续用,对不起,你用人单位就要向人家支付双倍工资。所以目前南方很多经济发达城市,都是用工单位追着劳动者签合同,而我们北方恰好相反,用人单位忽视了不签劳动合同的风险,其实对单位是非常不利的。
        5.悦彤:鞠律师,电召车已经成为出租车队伍中的一支新生力量,为我们广大市民提供着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国家这次出台的《管理规定》当中,有没有对电召车有所提及呢?
        鞠律师:这次出台的《管理规定》,多处都提及了电召车的问题。其中第41条专门就电召车提出了发展要求,指出“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推广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网络约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建立完善电召服务管理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或者接入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提供出租汽车电召服务”。
        也就是说,电召车作为一个新兴车种,管理服务系统还不尽完善,在管理当中还确实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目前与普通的出租车相比,实行的是不同的管理制度,响应的是不同的人群。但是这种管理制度或者管理模式是不是科学,还正在摸索当中。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反映比较多的问题是电召车与普通出租车竞争揽客的问题。所以,《管理规定》第30条提出,“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在规定的地点待客,不得巡游揽客”。而这里边的“预约出租汽车”,指的就是电召车。而且针对这个规定制定了明确的罚则,那就是第50条规定的“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显然,国家对于电召车、普通出租车实行的是两种不同的市场准入制度和管理制度,提醒广大电召出租车司机朋友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
        6.悦彤:最后,请鞠律师给我们总结一下,这次出台的《管理规定》的意义在哪里?
        鞠律师:意义还是很大的。目前,我国共有出租汽车134万辆,企业8000余家,驾驶员260多万人。由于各地出租汽车发展水平不一,不能很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出行需要。特别是由于行业发展定位不科学、法律法规未建立等原因,影响和制约着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管理规定》明确了行业发展定位,规范了经营许可管理,而且也从规范经营权管理、强化运营服务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出了发展预约出租汽车、满足不同人群需求,以及加强市场监管、维护运营秩序等许多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规定。应当说,这个《管理规定》是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是在总结各地已有立法和管理实践基础上,针对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和行业发展出台的一个很及时、操作性很强一个规定,对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必将起到积极而重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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