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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延长赵志拘留时限至30天 其母申请精神鉴定

日期:2014-08-30
   生活报2014年8月26日讯 记者25日从哈市道里警方获悉,针对嫌疑人赵志多次作案的情况,哈市警方已于赵志起始拘留日22日,提请延长拘留30天。目前,警方正在对“8·17案”、银行抢劫案以及赵志所预谋杀害狱警、民警等数起案件,进行细化作案过程、进一步核查、固定证据工作。
 
  据警方介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报捕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
 
  据办案民警介绍,赵志符合多次作案的情况,之所以延长拘留到最大时限,是因为公安机关还需要开展多项工作,主要是对“8·17案”、银行抢劫案以及赵志所预谋杀害狱警、民警等数起案件,进行细化作案过程、进一步核查、固定证据工作。“25日,我们对西大直街农行抢劫伤人案的案情做了进一步梳理,对报案人、被害人进行进一步核查。此外,近几天,我们还将对此案被害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果出来后也是重要证据之一。”
 
  此外,对于赵志所犯的数起预谋杀人案件,办案民警也正进行积极的搜证、固证工作。“通过赵志自己的供述以及其家中的实物,他是有预谋犯罪行为的,而这也属于杀人案中的环节之一,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据了解,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赵志在接受审讯时表示,自己已在数月前计划杀人,其中计划在列的有处理过他的民警、服刑监狱中的狱警等人。而在今年四五月份,他曾去过一边境城市购买枪支未如愿,后在哈市市场购买刀具,以及其自称准备杀人后用于碎尸的电锯和购物小票,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工作固定下来的证据。办案民警告诉记者:“此时,我们要将赵志所犯的数起杀人、抢劫、预谋案件的证据做到精准、确凿、充分,然后报到检察机关。”
 
  赵志母亲递交精神鉴定申请
 
  赵志表态:“不需要!”
 
  本报讯(见习记者刘姝君记者汪洋孙海颖) 25日,赵志母亲表示,赵志在4年前曾被诊断为焦虑性精神分裂症,她已经向警方递交了精神鉴定申请。警方目前正准备为其做法鉴,但目前因赵志表示“不需要”,还需进一步做其工作。
 
  赵母认为,赵志4年前曾被诊断为焦虑性精神分裂症,赵志的种种匪夷所思的行为,都与其精神分裂有关,并向警方提出精神鉴定申请。25日,记者与赵志的母亲取得了联系。她的声音非常虚弱,正在前往律师事务所的路上,生活拮据的她希望寻求律师的免费帮助,在庭上为儿子辩护。赵志母亲告诉记者,4年前,她曾带赵志去哈市一家医院做过检查,当时医生的诊断结果是焦虑症伴有精神分裂,情况严重需要住院,但因为经济条件有限,加上赵志强烈反抗称自己根本没病,治疗的事便不了了之,此后,赵志的状态愈加严重。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根据家属的申请以及实际情况,目前我们正准备为赵志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到时候会带他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再根据鉴定结果确定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该办案民警还表示,“作案时,他的思路清晰,通过审讯,我们交流起来发现,他的逻辑性也没有问题,而且对于他曾经的过往经历以及时间上的精准回忆,能够看得出来,他是个记忆力很强的人。”
 
  在25日下午的提审中,民警跟赵志提到了将于近日带他做精神病司法鉴定,赵志当即表示:“不需要。”办案民警猜测,赵志或许是出于鉴定费用的考虑,不愿花钱。“针对这种情况,在近期的提审中,我们还会进一步做他的工作,但是,如果他对此事表现过激的话,我们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再斟酌。”
 
  怎样判断被鉴定人有无负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法鉴专家说法
 
  省司法鉴定委员会精神病学鉴定专家张一:针对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鉴定中,结果分为三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指被鉴定人没有精神疾病,或正处于缓解期、康复期;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指鉴定人行为的动机、目的完全受病态支配,处于病情急性期;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指被鉴定人处于不完全缓解期,自控能力和辨别能力削弱。而判断鉴定人有无负刑事责任能力主要依据三个要素进行判断: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病情处于急性期还是缓解期;限时动机、目的是否明显;所做的行为是否有主观自我保护目的性。
 
  据张一分析,从赵志作案的行为来看,其杀人手段残忍,杀人后拿钱准备逃亡,遗失钱后,再次抢劫伤人,计划逃跑、躲避警察,整个过程镇定、冷静,准备得有条有理。可以初步判断他当时的动机目的明确,且自我保护意识很强。但从专业的角度来讲,还需要等待司法机关进行鉴定才能得出结果。
 
  如果赵志被鉴定为精神病人,他能够免于刑事处罚吗?
 
  律师说法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鞠文英律师:即便被鉴定为精神病人,不等于就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关键还要看精神病人在实施行为时是否处于发病状态,是否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如果能够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仍然需要负刑事责任。
 
  “赵志对逃跑路线的选择、对追捕行为的躲避、以及他在交待案情时思路清晰、记忆力完整等等行为,都说明他不可能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法律规定,对于未处于发病状态的嫌疑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宽处罚,但是如果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即便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也可以不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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