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站内搜索:

详细内容

哈尔滨天潭大酒店特大火灾案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2-05-26
    2003年2月2日17时58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天潭大酒店工作人员在取暖煤油炉未熄火的状态下,加注溶剂油,引起爆燃导致火灾,造成33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58393元。
 
【基本情况】
※地理位置及起火建筑概况※
    天潭大酒店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街236号(靖宇街与南十二街道交叉路口处),南面、西面与居民住宅楼相接,右侧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一墙之隔,左侧与“老地方川菜馆”等酒店相连,位于道外区商业繁华地带。该建筑始建于1993年,为钢混结构,共8层,高33米,成“凹”字型,占地面积2100平方米,其中地下一层至地上二层为天潭大酒店,3至8层为居民住宅,共有161个住户,居民493人。
※经营证照办理及变更情况※
    该酒店由祁*东、祁*华兄妹各出资100万元共同经营。酒店房产的产权人是祁*华,酒店负责人为祁*利,副经理为祁*东。1999年12月10日,祁*华向哈尔滨市道外区工商分局提交了开办天潭大酒店的申请,申请人为祁*利,并同时提交了房屋租赁证明、哈尔滨市道外区公安分局消防科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道外区文化局核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道外区环境保护局批准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建设项目影响环境申报登记审批表》、道外区卫生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材料;1999年12月16日,道外区工商分局核发了私营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祁胜利。1999年12月18日酒店开业。2000年、2001年和2002年该酒店均通过了工商部门的年度检验。2002年11月5日,根据祁*利变更酒店法定代表人的申请,道外区工商分局为该酒店重新核发了私营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改为祁*华,经营范围为餐饮、卡拉ok、KTV包房。
※酒店内部建筑及其布局※
    经实地测量,酒店总建筑面积1847.65平方米,使用面积1274.25平方米。地下一层建筑面积768.5平方米,设有灶房、操作间、储藏室、工具间及14个包房;地上一层建筑面积386.42平方米,设有大厅和2个大包房;地上二层建筑面积692.73平方米,设有大厅、7个包房和2个仓库及卫生间。酒店克同时容纳400多人就餐,火灾时酒店内共有顾客和员工300余人。该酒店装修顶棚采用钢龙骨石膏板,墙面是可燃装修,地面是大理石,有的隔断采用15毫米厚的玻璃,窗帘采用纤维布,没有做阻燃处理。。
※通道及单位消防管理情况※
    地下一层有3个出口,地上一层有2个出口(其中一个被酒店封堵),地上二层至地上一层有步行楼梯一部;酒店正面一至二层窗户玻璃为双层,玻璃厚度为10毫米,后侧窗户外面设有铁栏杆(酒店为防止逃单锁闭通道)。
 
【火灾损失】
    这起火灾,烧毁桌椅、电视机等设备及室内装修,过火面积21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158393元;死亡33人,受伤10人。
 
图为被烧毁的天潭大酒店
【火灾原因】
    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这起火灾起火部位在天潭大酒店一层门厅,起火点在门厅左侧取暖煤油炉处,起火原因是酒店领班姚红薇(已在火灾中死亡)在取暖煤油炉未熄火的状态下加油时,引起爆燃而导致火灾。
 
【主要责任人】
    经查,祁*利、祁*东、祁*华3人在经营管理该酒店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未在酒店内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淋、机械防排烟系统。在接到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指令后,其仍拒绝改正。
 
【判决结果】
   2004年7月27日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6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以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祁*利、被告祁*东有期徒刑5年,判处被告祁*华有期徒刑3年。3名被告共同偿还哈尔滨市道外区政府垫付的赔偿款人民币741810.65元。
    法院还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赵忠礼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郭*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沈*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所属类别: 事务所专题

该资讯的关键词为:

版权所有: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黑ICP备19007863号-1

    电话:0451-86350670 86350671 86350672 86350673 86350674 86350675 86350676 86350677 86350678

    传真:0451-86350679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241号  邮编: 150080

累计访问量:1213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