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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4.28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2-05-24

【案情摘要】:摘自检察院起诉书(鹤检刑诉【2004】10号)
 
    被告人张*文,绰号“小地主”、“小文”,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系齐齐哈尔市宇龙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宇龙汽车出租公司、宇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宇龙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2003年5月3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黑龙江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鹤岗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黑龙江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新,绰号“大地主”,男,1958年1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系齐齐哈尔市华新宾馆、华新浴宫总经理,鑫华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住齐齐哈尔市华新宾馆。1980年因故意伤害罪被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4年7月20日因持械伤人被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1991年9月3日因流氓罪被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3年12月22日释放)。2003年5月1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黑龙江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鹤岗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系齐齐哈尔市宏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宇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宇龙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宇龙汽车出租公司总经理,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2003年4月28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黑龙江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黑龙江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执行。
    另有其他52名被告人,4个单位被鹤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文、张*新二人系亲兄弟,被告人张*新自1980年以来,因违法犯罪多次被判刑、劳动教养。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张氏兄弟为了树立在社会上所谓的“大哥”地位,谋取非法利益,以同学、邻居、朋友关系为基础,陆续纠集劳改释放人员王某、夏某、韩某以及张某等20余人,被告人王某又网罗赵某等人,好勇斗狠,多次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形成一点规模的犯罪团伙,在社会上获得“名声”,逐步演变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张*文、张*新兄弟二人处于核心地位,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对该组织的事务拥有最高的决定权。张*文被称为“文哥”,张*新被称为“老大”。其手下人员对二人惟命是从。2001年8月17日,张*文驾驶无牌照的捷达轿车肇事致死被害人于海山,在张*文的授意下,张某承担了交通肇事责任。2001年9月,张某还为张*文承担了殴打杨仲午致轻微伤的责任。2002年2月26日,张*文内弟何某某酒后驾车肇事撞死宋金贵、撞伤张凤云,张*文指使王*勇找人顶替,王*勇找到被告人贾*顶替何*承担交通肇事责任。王某、张某等人称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大肆进行非法敛财和违法犯罪活动。……
    1998年至2003年,被告人张*文、张*新分别以其经营的金龙湾夜总会、华新宾馆、华新浴宫为依托,在被告人何某、张某、王某等人的参与下,大肆进行组织卖淫、组织淫秽表演活动。……
    本案经指定管辖由黑龙江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鹤岗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黑龙江省高院、黑龙江省检察院指定管辖,以被告人张*文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绑架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以被告人张*新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以被告人张某涉嫌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组织淫秽表演罪、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03年10月向鹤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鹤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情节严重;帮助毁灭证据,妨害司法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分别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组织淫秽表演罪、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在组织淫秽表演犯罪、抢劫王成犯罪中,起组织和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组织或者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故意伤害吴某、唐某、富某、李某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04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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