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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改专题研讨会举行 聚焦三大热点问题

来源:法制网 日期:2015-06-01

   日前,证券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作为对资本市场影响最大的法律,《证券法》在实施16年后再度大修,广受关注。5月30日,由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服务法研究中心、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证券法》修改专题研讨会在中央财经大学学术会堂举行。会议分证券发行与信息披露、证券交易、证券欺诈与投资者保护、证券监管与自律监管四个单元,来自学界、实务界的多位知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为《证券法》修改建言献策。

    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共338条,其中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修订草案共涉及五方面主要内容,包括: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强投资者保护,推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此次修法中的这些热点问题进行了交流与探讨。

    注册制改革 简政放权更彻底

    在本次《证券法》修订中,最受关注的亮点是首次明确规定了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根据修订草案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进行审核。同时,修订草案还提出建立公开发行豁免注册制度,规定了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众筹发行、小额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豁免注册的情形。

    专家学者认为,注册制改革,紧扣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是重大的制度创新。有专家提出,“根据目前草案规定,采取的是由证券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的方式,其中还有一些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这种方式有其制度设计的考虑,但是增加了成本,此外还涉及最终责任承担问题,是由交易所还是证监会来承担,涉及行政诉讼时是以交易所还是证监会作为被告?对注册制下的权责以及责任承担应当做出更明确的规定。另外,证监会可以考虑简政放权更彻底,将这部分权力彻底下放给交易所。”

    北京大学法学院蒋大兴教授表示,对于债券,在强化对债券持有人的监管之后,核准制可以取消,统一实行公开发行注册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东方教授提出,应尽早结束证券发行注册与核准双轨制,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应当实行统一的发行制度,注册制应当适用于所有的证券品种。实际上,债券的风险小一些,但采用核准制,而股票风险大一些,将采用注册制,这是一种制度的路径依赖。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认为,在互联网环境下,注册制如何去成本化、去中介化、实现网上注册仍有待探讨。建议将注册审核的时间期限改成30天,对相关审核期限规定基本规则,并建立注册审核利用互联网的外部审核机制。

    北京大学法学院彭冰教授提出,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还应完善对私募发行豁免及转售限制的制度建设。

    加强投资者保护

    本次《证券法》修订草案中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系统规定了投资者保护相关制度。其中将有关投资者保护的司法实践经验纳入其中,在草案中明确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可推代表人诉讼。专家认为,关于代表人诉讼的规定有利于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在具体条文内容规定方面,还要注意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衔接,保持与诉讼法基本规定相一致。

    就《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增加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专家提出,这部分规定要注意与《公司法》中的规定相衔接。北京大学法学院甘培忠教授表示,证监会可以出台一个具有执行力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分配的条款。

    就如何强化投资者保护,厦门大学法学院肖伟教授提出,在注册制下,投资者要做出决定时,需要依据真实、准确、完整的消息,这方面应当有相应的配套制度,确保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副院长朱绵茂表示,目前很多人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股人,但没有被列入控股股东,《证券法》在修法时除明确发行人的责任外,还应该明确使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源头上明晰投资者保护的细则。

    就证券欺诈部分,有专家建议,关于内幕交易的规定,应对“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进行区别界定,应设立内幕交易除外条款,设立阻却机制,避免扩大化地“误伤”,关于内幕信息的起算点、内幕交易损失的计算还应进一步具体研究。

    证券监管进一步突破创新

    本次《证券法》修改体现了许多的重大制度创新,有专家提出,还有一些像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等没有涉及,建议进一步突破创新,引入功能监管方式,适应金融创新。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曾筱清教授认为,我们国家在加强监管协作和监管协调方面提了十多年,但是没有根本进展,建议这次修法把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放到总则中,加强其分量。另外,在混业经营背景下,如果银行做的业务与证券服务有关,产品功能与证券有关,这些还是要强调功能监管。

    北京大学法学院蒋大兴教授提出,《证券法》中对于证券的定义,直接决定《证券法》“管的范围”,修法中对于证券的范围定义,是否要将非盈利证券纳入其中,为比如像教育证券等非盈利证券留出空间,这都值得进一步研究探讨。北京大学法学院彭冰教授表示,在对证券定义时,应当要突出“投资性合同”的“投资性”这个核心概念。

    专家学者认为,注册制以后,需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监管执法和法律责任。有专家提出,可以赋予证监会更多的执法手段,以便有效查处证券违法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要对权力行使做出明确严格规范,以防止权力“任性”,还要设立相应的司法监督程序,加强对监管机构执法的监督,督促其严格执法。

    另有专家提出,本次修订草案共338条,其中很大篇幅60多个条款是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这体现了证券法是“有牙齿的老虎”,但具体条文规定方面是否要写这么大的篇幅还值得进一步探讨。修法过程中,在立法技术上应该有一个分层处理,应当进行更好的逻辑提炼。哪些属于证监会监管执法范围,哪些属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内容,应进行区分,需要上升到法律的纳入法律中规定,不需要上升到法律的就由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去规定。清华大学法学院施天涛教授建议,关于法律责任的部分可以单独出一个行政处罚的规定。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郭锋表示,《证券法》修改意义重大,备受关注,证券法学研究会将把专家学者的的意见集纳整理后提交相关立法部门,为此次法律修改,为我国证券法治体系建设完善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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