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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6条,你何去何从?

来源:转载 日期:2011-07-06
  《刑法》第306条无疑是刑辩律师执业风险的来源之一,也是许多律师对刑事辩护“保持慎戒”的“罪魁祸首”。从“李庄伪证案”,到“北海四律师伪证案”,该条款已经让越来越多的律师不愿也不再涉足刑事辩护。而不完全据统计,我国的刑事辩护率已经低于20%,在沿海地区也许这个数据会更低。控辩式诉讼模式中辩方的势弱,无疑会让更多的被告人受到不公正的审判。

    在律师队伍当中,存在“害群之马”的情况在所难免。而《刑法》第306条的出台,目的也在于打掉这些“害群之马”,震慑那些有可能成为“害群之马”的律师。对这种纯朴的立法目的我们毫无异议。但是,在《刑事诉讼法》存在诸多制度性缺陷的情况下,公检机关滥用手中权力,用《刑法》第306条构陷律师早已人尽皆知。“害群之马”没能打掉,反而打掉了许多尽职尽责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好律师。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其出台以来已被实践多次检验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立法目的未能达到的情况下,该法条立足的基础也就不存在了。且不说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反倒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多年来刑事辩护率极低、刑事辩护质量极差便是最好的说明。

    又在此条款的震慑下,许多律师对刑事辩护始终避而远之;就算是做了刑事辩护,往往都是“例行公事”般地走程序。如此,在缺少辩护律师的刑事诉讼中,公正审判将荡然无存。控辩式诉讼是现代法治文明下运送正义的最佳方式之一。然而在我们国家,势弱的辩方无法抗衡强势的控方,这常常使运送正义的方式变成是一种以看不见的方式来实现,审判的过程变成了公检法三家的一言堂。不管你是平民百姓,还是高官富贾,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每一个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都希望自己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可在缺少辩护律师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犹如砧板上的鱼肉,只有任人宰割的份,届时人人自危矣。因此,刑事辩护中要有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更需要有能够和公权力机关抗衡的律师为被告人辩护,而目前对于势弱的律师我们不是要去限权,而是要赋予其足够多的权利。但作为限制律师权利的最大障碍,《刑法》第306条可谓首当其冲。单单这把悬在律师头顶的利刃,就让我们的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步履维艰。

    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过:“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失守,人民群众找不到说理的地方,社会就会变得无序,构建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 而律师便是构筑这道防线的中坚力量之一。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为争取其合法权益而竭尽所能,据理力争。其与控方之间的激烈对抗为的是让法官能够充分地获知案情,公正裁判。正所谓兼听则明,偏信则暗,缺少了辩护一方的声音如何能够让法官充分获知案情,公正裁判。而现实当中,在《刑法》第306条的震慑下,以及其他诸多程序性权利的限制下,辩护律师一方的声音是越来越弱。如今,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弹指可破,岌岌可危。人们所受的冤屈得不到伸张,矛盾无处解决。如此积少成多,积小成大,当到达了极限之时,爆发将是无可避免的。

    由此而见,《刑法》第306条有三害之处:

    《刑法》第306条打击律师队伍中“害群之马”的立法目的无法实现,反而打掉了许多尽职尽责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好律师,其害一也;

    辩护律师为防范该条款带来的执业风险,已不愿或不再做刑事案件,刑事辩护如同摆设,其害二也;

    辩护律师的缺失,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便缺少了中坚力量。被告人无律师为他们发出专业的辩护意见,审判中只有控方追诉被告人有罪的铿锵之声,难保司法公正。矛盾无法化解,积怨如雪球般越滚越大,这对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将极大威胁,其害三也。

    今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可能够遇见到的是,伤筋动骨的大修大改几乎不可能。如果在程序上律师无法获得足够的辩护权利,最后一道防线无法在程序法上得到巩固,那么我们姑且从源头(实体法)下手,废除《刑法》第306条。虽然此举不能从根本上扭转律师势弱之局面,但罗马城不是一天建成的,要实现控辩双方真正地平等对抗还是要一步一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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