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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房屋是父亲遗产还是儿子财产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4-02-01
        李甲父亲生前是个体工商户,原有门市房一处。八年前李甲父经批准把旧门 市房扒掉,以自己的资金在原址又盖了一座三层楼房,但以其儿子李甲的名义领取了产权证照。其后李父仍然在此一楼经营原商店。李父让儿子李甲与儿媳居住二楼,让女儿李乙与女婿居住三楼,全家人相安无事。去年李甲父突然病故。李甲与其妹共同继承了李父经营的商店。但李甲主张整个楼 房都是自己个人财产,与其妹、其父无关。李乙认为楼房是李父投资盖的,应属其父遗产,李乙与李甲享有平等继承权。双方僵持不下,诉讼到法院。此案应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房属于李父遗产。因为此楼是李父投资所盖,是李父 资金转化形式。李父生前行使着财产所有者的处置权和管理权。产权证虽然登记为李甲个人名义,但李父并没有把财产交付李甲,李甲没有实际取得此房产。如果认为李父已经把楼房赠予李甲,但赠予合同应以财产交付为生效条件。李父生前一直控制着此房,没有交付,赠予合同不成立。因此应认定此房是李父遗产,李甲、李乙享有同等继承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房属于李甲个人所有。认定房产所有权应以产权证照为依据。此房登记为李甲所有,就 应以此为据认定所有权。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此房证 照虽然登记为李甲个人名字,但李父并没有确定赠予李甲,也没有交付财产,赠予不成立。李甲也没有投资建房,无权在李父生前就取得此房。因此应认定产权证照登记错误,此房属于李父遗产,李甲、李乙享有同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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