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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买卖合同还是代卖合同?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3-12-02
  某甲是某日用化工厂的推销员,某乙是某百货商店经理。某日,某甲找到某乙,向某乙推销本厂生产的洗衣粉。某乙说洗衣粉不好销售,代卖还可以。二人未协商一致就和某丙共进午餐。饭后某丙执笔草拟了合同,约定:“某百货商店向某日用化工厂批购洗衣粉100箱,每箱300元,售后付款。某厂半月内送货上门,承担运杂费。”某乙看过合同后向某甲说:“请你写上如卖不了,货可退还。”某甲遂照书。并加盖了双方合同章。化工厂供货后多次向百货商店索款,商店均以货不好卖拒付货款。后百货商店为了及时将货脱手以低于双方协商价格卖出60箱,尚剩40箱未卖出时由于仓库漏雨,洗衣粉受潮变质而遭损失。某日用化工厂某甲再向某百货商店某乙讨债时,某乙说:可以把销售款和变质的洗衣粉如数退还,并要求某化工厂支付代销费。双方协商不成,某日用化工厂便把某百货商店告上法庭,要求按双方合同支付货款。审理中双方就本案是买卖合同还是代卖合同?损失应由何方承担发生了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合同是代卖合同。某乙自始就不同意订立买卖合同,并让某甲写明“如卖不了货可退还”,“售后付款”,这些内容正是代理合同的特征。至于代卖手续费约定不明是双方失误,属于合同条款不完备,应依据合理性原则确定。未卖完的变质洗衣粉属于某化工厂所有,应由某化工厂承担损失。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合同是买卖合同。因为合同书已经写明某商店向某化工厂批购洗衣粉,并商定数量价格等,双方已经签字盖章,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洗衣粉已转移为某商店所有,商店理应承担风险。至于“卖不了货可退还”只是退货条件,当然是原货原样退还,不是退还商店保管不当的变质货物。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商店经理虽然开始不同意订立买卖合同,但书面合同起草后,商店经理已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应以书面合同确认双方合同关系。商店降价销售并造成部分货物受潮变质,均应自行承担损失。《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此某商店应按书面合同约定照价付款并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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