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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经过授权的行为都无效吗?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3-12-02
  某大学学生会为了解决贫困大学生的经济困难问题,决定在校园内开设一家食杂店,学生会给提供了经营场所,由10名贫困大学生勤工俭学做营业员,由学生会负责管理,所得利润用于资助贫困大学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在经营过程中,有几个货主经常给这家食杂店送货,一般情况下,由食杂店的学生以该大学的名誉出欠据,以后,货主凭欠据兑现货款,而且大部分货款已经给付。该食杂店经营三年以后,由于一些学生已经毕业离校,加之经营管理不善,校学生会决定该食杂店停业。食杂店停业后,手持欠据的货主找到校方,要求给付货款,校方答复说,该食杂店不是学校开办的,因此,没有给付货款的义务。
  对于上述案件,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由于该大学没有授权学生会开办食杂店,因此,对食杂店的欠款没有给付的义务。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由于该食杂店设在大学校园内,因此,货主都认为是该大学开办的,才大胆的将货赊给食杂店,当食杂店停业后,大学有义务给付货款。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是表见代理的情形。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面特征,被代理人须对此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简言之,即本无代理权,但表面上都足以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按有权代理对待的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个特殊例外情况。无权代理非经被代理人追认则不发生代理效果,而在表见代理情况下,将直接发生代理的效果,无须被代理人的追认。在本案中, 学生会所开办的食杂店设在大学校园内,而且每次给货主出具的欠据,都是以大学的名誉出具的(没有大学公章),而且这些欠据大部分都已兑现,这就使货主在客观上确信这家食杂店是由大学授权开办的。因此,本案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在食杂店停业后,其债务理应由该大学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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