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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行为是绑架?非法拘禁?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3-12-02
  2001年4月28日,某村村民王某等人在一起赌博,在赌博中李某输了30000多元钱,由于当时李某钱不够,所以当时欠下王某20000多元钱。事后,王某多次向李某索要欠款,但李某均以没钱为由拒绝给钱。2001年10月28日,王某找了四、五个人将李某绑架到山上,王某让李某打电话给家里人让李某的家人把钱送来,否则,李某只能在山上“呆着”。过了几天,李某的家人四处借了20000多元钱,把钱送到了指定地点,王某才将李某“放回家”。李某回家后,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将王某抓获。对于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是绑架,应定绑架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是非法拘禁,应定非法拘禁罪。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是:
  1、从刑法理论来看,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该罪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犯罪的动机可以有多种,如索债、挟嫌报复等。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这里的拘禁是指用捆绑、禁闭等方法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行动的自由。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绑架等手段;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劫持他人或者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该罪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故意的内容有二: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二是以获取其他利益为目的,如为了政治目的或其他利益。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作为人质或者勒索财物的行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来看,王某出于索债的动机,实施了非法剥夺李某的人身自由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按非法拘禁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2、《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000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19号解释规定: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应按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来看,王某为了索取赌债这一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了李某,其行为依法应定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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