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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是否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3-04-30
  程某,因涉嫌诈骗某砖厂砖款于二00二年三月被安达市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其亲属到律师事务所委托了律师。律师接受委托以后,多次到公安机关申请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对于是否应当安排律师会见一事,公安机关和律师事务所有两种不同观点。
  公安机关认为:该案件比较复杂,某些案情尚未查清,包括羁押地点等都需要保守秘密,所以不能安排律师会见。
  律师事务所认为:只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才有权不予批准会见。该案不涉及国家秘密,所以应当安排会见。 

  笔者认为: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不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监督和促使公安机关提高侦查办案水平。公安机关应该努力创造条件,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但是,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所以是否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关键是看案件是否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所谓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但是,不能因为公安机关是代表国家查办刑事案件或者因为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就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当然,案情复杂、需要进一步侦查,更不是涉及国家秘密的理由。
  针对本案,笔者支持律师的观点,该案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之后的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即便是属于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至迟在五日之内也应当安排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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