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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法律事务课程的体系设计构想——王金娟

日期:2016-06-16

摘  要:高职高专法律人才的培养具有着特定目标和定位,现有的高职法律事务课程设计上还存在着针对性不强、实效性不够、适应性不高等问题,着眼社会发展需求,不断完善课程设计体系,强化实践环节、夯实理论基础、增加社会经验积累,逐步形成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高职法律教育体系是当下法律教育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法律事务  课程体系  基础教育  能力培养

 

高职高专院校培养人才的目标要求是:“基础理论知识适度、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门人才”。高职法律事务课程的设置应当符合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宗旨和目标,而在课程体系的设计和实施上,必须围绕着基础理论、实践能力和就业方向上做出准确的定位,才能够实现兼顾理论与实践、学业与就业的有机结合,真正的培养出社会需要、个人成长的法律实践型人才。当前,高职高专学校的法律事务课程设置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适应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课程内容的针对性不强。当下,法律事务课程设置多采用“通论”、“概论”等名称,其在内容的设置上没有充分的考虑到实践型的学生的需要,仅仅是对现有的法学理论性课程进行简单的压缩,而没有形成具有教学实践针对性的法律内容设置,在一定的程度造成当下,理论死记硬背,对实务指导性差的局面。

第二、课程体系的实效性不强。现有的条件下,使用的法律教材,单一的从教材自身追求一种自我的逻辑自足,而忽略了现实的法律事务的需要,缺乏对于现实的需求的回应,使具有生动性和系统性的法律教学,演变成了了法律概念和条文的逻辑演绎,影响了法律教学培养的人才实践效果。

第三、课程更新速度不够快。众所周知,法律具有鲜活的现实生命,与现实生活同步发展,其主要是解决现实生活难题,其发展和演绎的速度较快,但是由于法律事务课程的教材需求量较小,难以形成有效投入对于教材进行更新,从而形成了教材内容陈旧、形式落实的教学形式。

针对当前法律事务课程设计的不足,必须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形成以法律就业为引领,培养理论与实践兼而有之的法律实践型人才。

第一、人才培养模式应以就业渠道为导向。调查显示:高职高专法律毕业生进入法院、检察院、监狱等司法行政机关任职公务员以及合同制员工的比例不足10%,进入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和基层司法所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比例不足10%,进入事业单位任职的比例不足20%,其中大部分是合同制员工。超过60%的毕业生就职于企业和自主创业、支援西部或者入伍,其中进入企业的毕业生基本都是从事行政助理、市场销售、文秘、内勤等岗位,而不是从事与专业对口的法律顾问工作。从上我们看出,高职法律毕业生能够选择理想职业和对口工作的不超过三分之一,就业渠道的狭窄和择业理想程度,成为了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障碍。其中,有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原因,同时也有法律教育缺失的内在因素。高职高专的法律事务教育培育的人才,尚未达到适应社会发展的程度,法学素养不高,实践能力不强,专业化教育不够等等都是导致就业不理想的因素。因此,高职高专教育必须紧跟社会发展需求,细化教育分类,实行定向培养方式,对于有志于从事法院、检察院的职业的,要加强法律理论基础教育,并积极引导做好职业生涯规划;而对于有志于从事法律服务行业的,要积极引导深入法律实践,更加倾向于对法律事件和法律动态的关注,从而培养其从业习惯。积极关注法律教育的就业趋势,以就业为引领,确定合理的教育模式,事关法律教育的成败,事关法律人才素养的高低,因此,明确职业规划,科学界定教育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建立博而专的法律基础理论教育体系。高职法律事务基础理论课程具有其特殊性,应充分尊重其内在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理论教育体系是法学教育的关键。高职法律事务课程设置必须坚持“博”。从教育时间来看,较本科的法学理论教育时间缩短一年,从知识的接受能力上又存在着差异,因此,必须建立全面、丰富而浅层次的法律知识普及课程,对于法律基础的框架和梗概能够进行了解,同时要避免与本科生教育相同的深入追求,而导致课程设置的不恰当性凸显。必须坚持“专”,把握高职教育的本质特性。对于“专”的要求,必须紧紧围绕法律的体系化建设,把能够适应法律实践的,形成单一化体系的法律知识结构系统化,培养具有突出能力的专业性的民事、刑事等法律服务工作者,提高高职高专人才培养的法律适应性和专业化程度,从而实现学校教育与法学实践的有效对接。

第三、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实践体系。实践课程是高职法律教育的重中之重,必须摆在一个突出位置上来。法律实践体系必须能够为法律人才培养提供“缓冲”和“营养”。要建立科学的实践培训体系,必须坚持“理论”先行。完善实战“理论”主要是指,要完善法律培养的计划,实现人才培养的战略定位准确,人才培养计划完善和培养目标明确。只有完成了理论准备才能够确保培养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避免无序的状态。要建立科学的实践培训体系,必须坚持“双体”培养。“双体”就是指实践层面,坚持学校培养为基础,法院、检出院、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的实践资源为依托,构筑实践特征明显、实践效果突出的法律实践体系。

第四、建立完善的能力培养体系。能力的培养是贯穿于高职法律事务的教育始终,无论是理论课程的设置,还是实践课程的设计,最终的指向都是能力的培养。从法律企业的反馈来看,对于高职法律事务的人才培养应当至少具备两个方面的能力,一方面是承担工作事务的基本能力,即准确的语言表达能力、熟练的计算机操作及办公能力、交流沟通能力、组织和协调能力和自我的学习提升能力;另一方面是专业的法律能力,主要表现为法律法规定的理解解释能力、陈述和记录法律事实的能力、寻找和甄别法律证据的能力、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综合分析运用的法律法规能力。基础能力和专业能力相辅相成,必不可少。在教学的实践中,必须坚持二者并重,意识到在学生能力的培养中,基础能力是关键,特别刚刚步入职场之时,基础能力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必须注重基础能力的培养。专业能力是能力培养的核心,只有具备高素质、全面的法律知识,才能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务,特别面对及其复杂的法律事实,才能鉴别、运用准确的法律规则,解决疑难的法律问题。

综上所述,高职法律事务课程的设立必须紧紧围绕人才的培养宗旨和目标,科学合理制定培养计划和方案,设立博而专的基础理论课程,探索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法律实践培训体系,形成“双体”的实践培养模式,因地制宜、因材施教,真正培养出具有基础能力和专业能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形成高职法律人才与经济社会共同发展、相互促进、相互支撑的良好局面。

王金娟简介:王金娟,1981年10月13日生,黑龙江省肇东市人,2002至2006年在哈尔滨师范大学法学专业读本科,2006年至2009年在黑龙江大学民商法专业读硕士研究生。2010年至今就职于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任司法行政系讲师。硕士研究生毕业至今一直在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做兼职律师。

 

 

参考文献:

1.盛舒弘.创设“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思考[J].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13(6)

2.王焜.高职法律事务专业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改革研究[J].魅力中国,2009(12)

3.冯婷艳,罗小芳,郑晖.高职法律事务专业职业能力和教学改革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4(9)

4.张 镝,杨 斌. 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研究[J]. 辽宁高职学报,2006(10)

5.吕永生,苗新波. 基于就业能力培养的职校实训教学研究[J]. 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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