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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失火殃及邻居,责任由谁来负?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8-03-26
        2005年12月16日下午4点多钟,哈尔滨市某小区的一处居民楼内浓烟滚滚。发生火灾事故;的是该栋楼的301室,房子的主人叫于强。早在半年前,于强就将这套房子租给了外地来哈打工的张扬一家。事故发生时,张扬和妻子出门在外,只留下八岁的儿子独自在家。看到不断蔓延的火势,惊慌失措的孩子不知道如何处理。直到邻居们看到从楼内不断冒出农烟,才急忙拨打119报警,并打电话通知了房主于强。消防部门迅速赶到现场,经过约十五分钟的奋力扑救,大火才熄灭。这场事故使整个单元楼都遭了殃,从三楼至顶楼的墙面被熏得漆黑,301室的门窗及室内设施全被烧毁,已无法居住。损失比较严重的还有住在201室的定于下月举行婚礼的吴风一家——吴风刚刚将房子装饰一新,因消防部门救火时大量喷水,导致室内屋顶发生严重渗漏,墙面和地板不同程度被浸泡,很多家用电器不能正常使用,挂在室外的空调外机也被大火烧毁。
        消防部门经过现场勘察,出具了火灾原因认定书,认为火灾是由于张扬夫妇离家时忘记将正在烧水的煤气开关关闭所引起的。
        事故发生后,觉得特别委屈的吴风找到了老邻居于强,要求于强赔偿自己因火灾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吴风认为,虽然于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但发生火灾的房屋毕竟是于强的。因于强的房屋起火给自己造成损失,于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于强对于自家楼房发生火灾给邻居们造成损失表示歉意,但同时认为,自己房屋也被大火烧毁了,自己也是受害者。虽然自己是房主,但根据消防部门的结论,火灾是由承租人张扬造成的,所以,不同意给吴风赔偿。
        在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昊风将于强告上了法庭,要求于强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五万余元。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原告吴风又将承租人张扬追加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强与张扬就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的认定均未提出异议,但于强仍旧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扬针对赔偿问题没有提出自己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火灾事故是由于被告张扬在使用租赁房屋期间忘记关闭煤气开关所引起的,并非租赁物本身存在瑕疵所致。张扬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对因火灾事故将原告吴风物品烧毁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消防部门固打水救火致原告昊风屋顶渗漏,进而导致室内装饰和物品受损,属于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紧急避险,依法也应由引发险情的被告张扬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于强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令被告张扬赔偿原告昊风损失人民币五万余元,驳回吴风对于强的诉讼请求。判决送达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
        如果张扬夫妇离家时仔细检查,关闭了煤气开关,火灾就不会发生;如果张扬的儿子在火灾发生时知道立即将煤气开关关闭或马上拨打电话报警,损失可能就不会如此惨重,张扬也就不会承担如此大的赔偿责任。可惜的是这些如果都没有发生,火灾却发生了。应该说,这起火灾事故与张扬夫妇的消防意识淡薄及缺乏对子女的消防知识教育不无关系。
        这起火灾事故给房主于强也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损失,因考虑到张扬的经济状况,于强没有提出赔偿要求。但于强也在不断自责:如果自己不将房子出租给张扬,或者平时多提醒一下张扬,也许事故就不会发生了。从法律角度讲,于强租房给张扬的行为无可厚非,提醒张扬注意防火也不是他的法定义务。但笔者认为从安全角度考虑,出租房屋时慎重选择承租对象,在承租期间对承租人多做一些有意识的提醒还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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