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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期 为您区分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

日期:2009-11-12

 

  新《婚姻法》对于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确定在司法解释中详细列明: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7日实行的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
系处理。 
  此项规定意味着对于1994年2月1日是区分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一个界线,只要男女双方是在此以前一起生活,如果按时间计算起码一起生活了八年时间,那么只要符合法定的年龄、不具有不允许结婚的疾病、没有法律限制的不允许结婚的亲属关系就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当男女双方分开时应当通过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否则一方和别人登记属于重婚。对于在这个时间界线以后男女双方生活在一起而未补办登记者,则一概属于同居关系,这种同居关系不是前期谈到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同居”而是男女双方完全符合结婚条件,就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此种情况。
  另外这两个概念区分的意义最主要是对财产该如何分割,对于事实婚姻,男女双方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参与平等分割,但是对于同居关系则要考虑奉献、投资的大小等因素,采取“多劳多得”的原则进行分割,这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二种截然不同的结果。所以提倡第一、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当时没办那么现在补办,结婚的计算时间从同居时开始计算。这样可能一方在补办手续之前创造了大量财产,那么无论是否付出均按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第二点提醒主动投入到财产的创造和积累过程中尽量争取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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