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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期 法律对于特殊时期的女性在离婚时的保护措施

日期:2009-11-12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于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对妇女的身心保护,如果男方在这几个时期提出离婚或已经起诉到人民法院,作为女方可以毫不犹豫的依据这一条文,要求法院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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