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中,感情破裂的标准有所变化。1980年旧婚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一些对于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十四项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次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在收录了原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感情破裂的情形。规定以下五种情形,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对于分居几年可视为感情破裂,原司法解释是规定了三年,本次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即定为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对于感情破裂的规定,新下发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这样规定避免当事人维持痛苦的婚姻,有利于提高婚姻质量。新《婚姻法》此条款主要集中规定了四种可以在离婚时能够认定为过错的情形,当然准予离婚;还包括有生活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况,当然不只是第(三)项中列明的情状。对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人民法院依审判实践和具体情况衡量判决。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感情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的,那么作为原告只能在六个月之后重新起诉离婚,再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