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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什么是无效保险合同

日期:2009-11-16

 

 
 
   保险合同的消灭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使保险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引起保险合同消灭的原因,主要可分为保险合同因无效而消灭,保险合同因解除而消灭,保险合同因自然终止而消灭等三类。
  一、无效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原因,自始不发生效力。保险合同无效不同于保险合同失效,无效是指合同成立时即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不存在复效的问题。失效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定原因而使其中途失去效力。如前所述,。人身保险合同失效后在一定期限内还可恢复效力。至于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投保人未申请复效或不符合复效条件,保险人可行使解除权(终止权)消灭合同。有些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立法规定保险合同得因投保人中途丧失保险利益而失效。但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的情况有些属于保险合同自然终止的原因,有些是保险合同变更的原因。
  依保险合同无效的范围可分为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的内容全部自始不发生效力。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的内容仅有一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对于合同的有效部分,双方当事人应按其规定继续履行。
  二、无效的原因
  关于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可由当事人约定,除约定无效原因外,各国保险立法均明文规定一系列无效原因,这些规定一般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一般说来,保险立法上规定的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
  (一)承保危险存在。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由于承保危险已经发生或根本不存在,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的职能就在于填补因危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无危险即保险,保险以危险为其存在条件。如果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不存在承保危险,保险即失去存在的意义。虽然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亦不能发生效力。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如前所述,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一项重要的有效要件,也是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原则。正因为有保险利益,才使保险与赌博区别开来,避免了道德危险的发生,同时也为确定保险人履行义务的范围提供了依据。因此,各国保险法均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合法的保险利益者,保险合同无效。
  (三)在复保险中,除另有规定外,投保人故意违反通知及告知义务或企图以此获得不法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四)在超额保险中,如果是因投保人欺诈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则保险合同全部无效。如果非因投保人欺诈而订立者,则超额部分无效。但也有的国家,无论投保人是故意还是过失,仅为保险合同的超额部分无效。
  (五)在人身保险中,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一般对以他人生命为标的而订立的死亡保险合同加以限制。各国保险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规定,其一,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建议,否则合同无效;其二,被保险人为无行为能力者,合同无效;其三,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或指定,否则合同无效。 
  (六)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与保险合同所记载的年龄不符,且其投保时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保险限度者,保险合同无效。
  此外,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经济合同法》第7条关于民事行为无效及经济合同无效原因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保险合同。但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保险立法的有关规定应优先适用,在保险立法无明确规定时,再适用《民法通则》及《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三、无效的确认及法律后果
  根据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享有,因此,保险合同无效的确认权也归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享有。
  保险合同一经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灭,可视为合同未成立。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应恢复原状。换言之,如保险人如果已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应予返还;保险人对已缴付的保险费亦应返还给投保人。有些国家保险立法规定,因一方当事人故意欺诈而致使保险合同无效,另一方当事人不负返还财产的义务。另外,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因过错造成他方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也应按过错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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