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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人身保险的不可抗辩条款,宽限期条款和复效条款是指什么?

日期:2009-11-16

 

 
 
    一、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两年后,除非投保人停缴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隐瞒事实等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一般人寿保险与健康保险合同大都列入此条款。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投保方对被保险人的有关身体健康的情况,以及其他是否符合可保条件的情况都应据实告知,不得有任何欺骗隐瞒。如果投保方故意隐匿或因过失遗漏作不实的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方对于风险的估计,保险人就有权解除合同。但保险人亦不能任意滥用这个权力,以致影响投保方的正常权益。为了保护投保方的正当权益,保险公司只能在两年内可以以告知不实为理由而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合同经过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违反告知义务为理由,而提出解除合同。这两年的期间称为可抗辩期间,两年以后则称为不可抗辩期间。美国的不可抗辩条文是:“本契约在被保险人生存期内有效,经过两年后订为不可抗辩”。之所以订明在生存期内,主要因美国法院有“契约所规定的权利并不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确定”的解释。借以防止受益人图谋保险金而故意将死亡通知或给付申请延缓到不可抗辩期间,使保险公司不能主张保险无效。可抗辩期间不仅指投保生效时的两年,亦包括失效后重新复效,亦就是从复效开始的两年期间为可抗辩期间,而两年后则为不可抗辩期间。
  二、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对没有按时缴付续期保险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时间的宽限。在宽限期内,即使未缴保险费,仍能保持保险效力。超宽限期,仍然未缴保险费,保险合同就告失效。
  各国有关寿险条款均有些规定,只是期间长短不一而已。之所以要有宽限期限优惠,是由于一般人寿保险都是长期性合同,需要投保人几年、几十年地按期交纳保险费。有时因投保方疏忽,经济变化,临时发生资金周转不灵,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准时缴费,为了防止不致因上述原因造成保险合同停止效力,一般寿险合同总是规定每次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期,有了宽限期,不仅方便了投保人,也使合同不轻易失效,有利于业务的巩固。
  投保方超过宽限期间未缴保险费只是使保险合同停止效力。保险人不能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宽限期间一般定为一个月。
  三、复效条款
  复效条款规定在保险合同失效以后,投保人可以在一定时间内申请恢复合同效力。人身保险通常是长期性的合同,在长时间中,投保方难免因各种因素不能在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导致合同停止效力。失效后,投保人可以重新投保成立新的保险合同;也可以要求合同恢复保险效力。恢复保险合同原来的效力。不变更原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旧合同复效往往要比新成立合同要更为有利。如:失效后如果被保险人年龄已经超过投保年龄限度时,也只有要求旧保险合同恢复效力,才有可能继续享受参加保险的权利。
  但是,申请复效往往掺杂着逆选择因素。对此,保险公司对复效申请应该慎重对待,一般保险人对于申请复效,规定以下的条款予以限制。
  (一)失效不超过两年
  复效申请的保留期限一般定为两年。失效时间超过两年就不能申请复效。申请复效时也要根据诚信原则,投保人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且同样适用两年内不可抗辩条款与自杀条款等有关规定。
  (二)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投保条件
  申请复效须提供符合投保条件的身体检验健康证明书。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以防止逆选择。
  (三)补缴保险费本息
  申请复效时投保人须补交清失效期间的保险费本息。投保人要求复效如果符合申请复效的时间及投保条件,一经保险人同意恢复合同效力,投保人必须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按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失效前投保人尚有贷款还未还清,还须还清贷款本息。我国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规定,在保险单失效后两年内,如果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可以申请复效。经保险公司同意并由被保险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后,保险单即恢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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