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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在监护期间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监护人即将接受的继承权不附任何义务,是纯获益的行为,依据《意见》第8条规定,他的监护人一般不能代理其放弃继承权,否则明显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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