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问题,《民法通则》和以前的三部合同法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民法通则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是违反法律的合同无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技术合同法的规定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无效。针对对合同效力的规定不统一的情况,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统一规定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后,从法的位阶上看,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才能做为衡量合同效力的依据,其它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能做为衡量合同效力的依据。即违法的合同不一定无效,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