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经济交往过程中,人们为了“把握”起见,往往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但保。在实践中,当事人以房产抵押的形式提供担保,担保债务的履行是比较普遍的,当事人用房产作抵押不办登记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那么,这种以房产作抵押未办登记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呢?有的人认为,房产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是有效的;有的人认为,房产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是无效的;我们认为,以房产作抵押,担保债务的履行,未办登记手续,这种抵押合同依法应认定是无效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42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以,根据上述两条法律规定,房产抵押未办登记,抵押合同是无效的。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张志民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