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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日期:2009-10-11

 

  在日常生活中,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呢?你比如:某造纸厂与甲公司签了一份纸原材料供应合同,随后,造纸厂与乙公司又签订了一份纸张买卖合同。 但是,由于某种原因,甲公司未能向造纸厂履行合同 义务,致使造纸厂未能向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造纸厂是否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又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大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大豆150吨,价格为1.20元/斤。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又与丙公司签订了大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丙公司供应大豆150吨,价格为1.25元/斤。但是,由于乙公司的原因,甲公司未能向丙公司供应大豆,在此情况下,甲公司是否应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呢?我们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造纸厂以及甲公司均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从这一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应该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样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张志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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