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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有资格作保证人?

日期:2009-10-10

 

 要理解这个问题,首先搞清什么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人”。我国民法通则将法律上的人分为三种。一种是自然人,另一种是拟制人即法人,第三种是其他组织。《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证人。但是不是所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可以当保证人,当然不是。担保法所有强调的是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清偿能力”,例如一个未成年人是不可能成为一个合格保证人,因为他自己本身需要别人抚养可以认为他不具有“代为清偿能力”,但是一个有一千万元负债,却有三千万元资产的企业法人却完全有资格成为一个合格的保证人,因为它具有“代为清偿能力”。另外,就是有一些具备了“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为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设立的,根据担保法第9条规定也不能成为合格保证人。这是因为设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单位主要是为社会全体公众服务的,如果任由这些单位随意提供担保而最后导致履行保证责任,最终将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而有违设立这些单位的初衷。另外,其他的一些法人、其他组织由于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而导致不能做保证人:(1)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2)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3)未经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4)对外担保中无外汇收入的企业法人和无外汇担保的金融机构等等,以上这些均无资格做保证人。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韦 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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