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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可以适用担保法吗?

日期:2009-10-10

 

  在当今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主要由三大部分组成,它们是民事法律、刑事法律、行政法律。而民事法律主要的就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担保法从其内容上看是我国民法的基本组成部分,但是担保法对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可以调整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根据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的立法宗旨可以得出,担保法的主要内容是“保障债权的实现”。而债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从这一条规定上我们可以判断出担保法它作为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只调整平等主体关系之间的财产关系,而相对于财产 关系的人身关系来说,从担保法的这一立法宗旨上看它是不适用。例如:甲是一个替男女双方说媒的热心人,一天她到乙家中替的丙女保媒,在听甲媒人的介绍后乙男家决定娶这位如花似玉、心灵手巧的丙女,娶到家后乙男家发现丙女既非如花似玉,而且更是奇懒无比,遂起诉到法院追究甲媒人的责任,因为婚姻当初甲媒人曾拍胸保证说丙女如何如何好,而现在与当初想象差距太大。法院最后当然判决驳回了乙男家要求追究甲媒人“保证”责任的请求,因为这起案件根本就不能适用担保法,同样在涉及到抚养、赡养、收 养、赠与等等民事法律关系中,也不适用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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