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来确定管辖。由于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因此作为被告一方可能就要涉及多方而使这类纠纷管辖问题有些复杂。目前在不涉及担保合同的其他合同中确定管辖由“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来管辖。在涉及担保合同的合同纠纷中有些不同,首先应选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但是如果涉及到连带责任的保证中如果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下面就这几类案件管辖加以说明:(1)债权人单独起诉债务人。这类案件不涉及担保合同纠纷它也不属于担保纠纷案件,它的管辖应根据一般的民事诉讼原则来决定。(2)债权人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的案件。只有在涉及到连带责任保证和权利质押中才可以出现。但是如果连带责任中如果债权人将债务人、担保人全部起诉,则它仍然适用按主合同来确定管辖地的原则。(3)选择管辖权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由于担保合同的从属地位和相对独立性导致有的合同中,主合同约定一个管辖法院而担保合同又选择了一个管辖法院。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来确定管辖权它同样适用的是以主合同来确定管辖地的原则。”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韦 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