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担保法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两个部分,因此 不动产在质押过程中是不能作为质物出现的,它就被排除质物的范围。其余的在动产质押中下列物品是不能作为合格质物的。(1)法律禁止流通物,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不可转让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应当注意对限制流通物质押法律并未禁止,但在实现权利时不能自由买卖,应由国家有关部门收购。(2)国家机关的财产,它的理由和保证抵押一样如果认定,可以设定质押则有违设立的宗旨。(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在权利质押中下列权利不得出质。(1)土地的使用权。(2)采矿权。(3)与人身有关的证明文件如身份证、结婚证。(4)依法不能转让的权利。如已受到查封、扣押的权利,被冻结的存单等等。相对应的如下权利就是可以出质的:(1)仓单、提单、提货单项下的权利。(2)存单、票据、债券。(3)可以转让的股权、股票项下的权利。(4)知识产权中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5)根据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等均可以出质。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韦 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