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概览
(一)增加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刑罚
(二)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的处理
(三)罚金的执行增加弹性
(四)明确多刑罚适用规则
分则概览
(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二)加强人身权利保护
(三)加大惩处腐败力度
(四)惩治失信背信行为
(五)维护信息网络安全
(六)切实加强社会治理
(七)严惩恐怖主义犯罪
(一)增加“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处罚
增加刑法第37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1)适用情形: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职业)
(2)目的: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法工委副主任:预防的需要)
(3)内容: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法工委副主任:不是新刑种)
(4)期限: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刑罚,不同看法)
(5)违反的后果: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拒执罪”。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死缓考验期再犯罪的处理
修改的结果:
在死缓考验期期间,因故意犯罪不必然执行死刑。
(原)五十条第一款: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新)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比:
死刑缓期执行两年考验期内故意犯罪的
(原)执行死刑。
(新)不一定执行死刑。
(故意犯罪,区分情节是否恶劣。)
(1)情节恶劣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核准后执行死刑。
(2)情节不恶劣的或情节恶劣但未核准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罚金增加“延期缴纳”
修改结果:
罚金执行时在“可减少”、“可免除”基础上,增加了“可延期缴纳”的情形。
(原)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新)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 等 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1、除灾祸外的其他原因也可以照顾。不限于灾祸。
2、增加了措施。除减、免外,增加了延期缴纳。
对比
(原)不能抗拒的灾祸——减或免。
(现)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减、免、延。
(四)多刑罚并罚的执行
修改结果:
明确了有期徒刑与拘役、管制;拘役与管制的适用规则。
(原)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新)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数罪并罚
1、判决宣告之前犯数罪的
2、判决宣告之后又犯新罪的
(扣除已经执行的刑罚与新罪刑罚决定应执行刑罚)
3、判决宣告之后发现漏罪的
(决定执行刑罚扣除已经执行的刑罚)
新增的第2款: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明确各主刑的适用关系
1、同种主刑的处理:并罚(最高刑以上、总和刑期以下)。管制最长3年;拘役最长1年;有期徒刑最长20年(总和35以下)或25年(总和35以上)。
2、异种主刑的处理:
(1)死刑或无期徒刑吸收其他主刑;
(2)有期徒刑吸收拘役、但与管制并罚;
(3)拘役和管制并罚。
主要修改:
有期徒刑、拘役不吸收管制。
(一)减少死刑适用罪名
(二)加强人身权利保护
(三)维护信息网络安全
(四)加大惩处腐败力度
(五)惩治失信背信行为
(六)切实加强社会治理
(七)严惩恐怖主义犯罪
(一)减少死刑适用罪名
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原)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新)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原)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新)删除该条。
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原)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情节严重不限于五种情形。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解释);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强奸、杀害、伤害、绑架等不再作为组织卖淫的情节,而是数罪并罚。(吸收、牵连规则不再适用)
(3)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从重处罚。
(非必须10年以上,而是在2个量刑档内从重处罚)
(4)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废除死刑。
(因数罪并罚,仍可因构成其他罪而判处死刑)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废除死刑
修改结果: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废除死刑。
(原)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新)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战时造谣惑众罪废除死刑
修改结果:
战时造谣惑众罪废除死刑。
(原)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条: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新)刑法第四百三十条: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回应社会期待加强人身保护
1、强制猥亵罪的对象包括男人
2、加重处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
3、增加虐待被看护、监护人罪
4、废除宿嫖幼女罪
1、强制猥亵罪的对象包括男人
修改结果:
男女平等实现了,男人可被猥亵了。
(原)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新)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强制猥亵妇女——强制猥亵他人;
告别故意伤害保护男人不充分的历史。
(2)增加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
聚众或公共 —— 聚众、公共或其他严重情节
2、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皆犯罪
修改结果:
加重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人处罚。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市场)
(原)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新)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原)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儿童:不虐待、不阻碍解救(太轻)
妇女:不阻碍返回原住地
处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新)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儿童:不虐待、不阻碍解救
处理:可以从轻处罚。(重)
妇女:不阻碍返回原住地
处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3、扩大虐待相关犯罪适用范围
修改结果:
幼儿园老师打孩子、养老院护工打老人可构成犯罪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原)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新)刑法二百六十条第三款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增加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改之处
虐待罪修改
告诉才处理的例外。
(1)没有能力告诉;
(2)受到强制、恐吓无法告诉。
增加: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1)增加了新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患病的人等)
(2)单位可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3)构成其他罪的,数罪并罚。
可构成虐待罪的主体,举例为:
(1)幼儿园老师打孩子可构罪。
(2)养老院护工打老人可构罪。
(3)精神病医院护工打精神病人可构罪。
(4)收留智力缺陷的机构工作人员打智力缺陷的人可构罪。
4、废除宿嫖幼女罪
修改结果:
相应社会呼唤,废除宿嫖幼女罪。
按强奸罪论处。
(原)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删除本款。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加大惩处腐败力度
1、修改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2、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
3、编织惩治行贿犯罪严密法网。
1、修改贪污的量刑标准
修改结果:
既宽松又严格。
宽松:(1)定罪量刑数额增加;
(2)主动退赃减轻处罚。
严格:终身监禁。
(原)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新)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1)量刑档修改
3年以下;3至10年;10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
(2)主动退赃的处理(供述、悔过、退赃)
?提起公诉前;
‚3年以下的,可从轻、减轻、免除。
3年以上的,可从轻。
(3)终身监禁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考验期满后,改判无期徒刑的,可同时决定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要么重大立功表现、要么终身监禁)
2、加大对行贿罪处罚力度
2、加大对行贿罪处罚力度
(原)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新)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行贿罪并处罚金。
2、加重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原)一律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新)一般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特殊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特殊:?犯罪较轻;
‚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
ƒ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3、编织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
修改结果:
向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行贿也够罪。
增加:刑法三百九十三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主观方面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2)客观方面
?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向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员行贿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向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向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员行贿。
(3)单位可构成本罪
(四)惩治失信背信行为
1、扩大伪造身份证件犯罪。
2、增加组织考试作弊犯罪。
3、增加规定虚假诉讼犯罪。
4、处罚破坏司法秩序犯罪。
1、扩大伪造身份证件相关犯罪
修改结果:
除伪造身份证外,伪造社保卡等身份证件都构成犯罪。
买卖也构成犯罪。
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也犯罪。
(原)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增加“罚金”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ƒ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
都增加罚金刑。
(2)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 件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3)买卖(出售、购买)居民身份证件也够罪。
增加: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罪;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
增加二百八十一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在国家规定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件活动中
(2)提供伪造、变造的或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
(3)情节严重
(4)判处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结果:使用假身份证明也构成犯罪。
2、新增组织作弊罪等犯罪。
修改结果
在国家规定的考试当中,组织作弊;帮助组织作弊;出售或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替考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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