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新变化
Incoterms由国际商会于1936年创制,历经7次修订(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2010年)。
二、Incoterms® 2010性质
商业惯例,须双方明确约定才能适用;
各地的强行法有可能优先适用于本术语
三、Incoterms® 2010的适用
适用于货物销售商业合同
不能替代整个合同,只是有关于从卖方到买方运输过程中涉及的责任、费用和保险,不包括所有权转移、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不涉及所有权转移,但是暗含了以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标志的倾向。
贸易术语涉及的义务分担
运输及保险、装货、卸货、检验、进出口许可证的申办、报关纳税等工作。
上述工作所需费用的负担。
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坏或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四、Incoterms® 2010新变化
Incoterms® 2010 中DAT的含义
按照Incoterms® 2010 的解释,DAT 是Delivered At Terminal的简称,字面意思是“指定终端交货”。其中,“Terminal”可以是目的地的任何地点,如目的地的港口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等,并且卖方需要承担在目的地或目的港把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
Incoterms® 2010 对DAT的解释是:卖方自行负担费用和风险订立运输合同,按惯常路线和方式,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从出口国运到进口国内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终端(港口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等),卸货之后,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才算完成交货义务。
Incoterms® 2010 中DAP的含义
按照Incoterms® 2010 的解释,DAP是Delivered At Place的简称,字面意思是“指定目的地交货”。其中,“Place”可以指港口,也可以是陆地的地名。
Incoterms® 2010 对DAP的解释是:卖方自行负担费用和风险订立运输合同,按惯常路线和方式,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从出口国运到进口国内指定目的地,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就算完成交货义务。
注意,DAP合同下,卖方在目的地不需卸货。
因此,除了在指定目的地的卸货费用的分担不同外,DAP和DAT的差异并不明显。
1. 应在合同中标明“Incoterms® 2010”字样
贸易商仍可在Incoterms® 2010实施后继续选择使用INCOTERMS 2000 的解释,或者如果合同中出现了新版本中没有的术语(如DAF、DES、DEQ等)仍将被认为适用早期版本。
贸易商应注意Incoterms的商标标识。
2. 尽可能详细描述地址或港口名称,避免争议
举例:
FCA 38 Cours Albert 1er,Paris, France Incoterms® 2010
Incoterms® 2010 货交承运人于法国巴黎阿尔伯特第一大道38号。
EXW No.38 warehouse,Maasai ,Paris, France Incoterms ®2010
Incoterms ®2010工厂交货于法国巴黎马赛港第38号仓库。
3. Incoterms® 2010正式认可所有的规则既可用于国内贸易也可用于国际贸易。
这反映了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规则的进一步趋同。
该规则也可适用于免税区、自由贸易区等区域组织。(在上述条件下,该规则有关进出口手续的规则可能减免适用。)
4. 电子通信
Incoterms® 2010赋予电子通信方式和纸介通讯相同的效力,前提是双方同意或存在国际惯例。
5. 新增加了指导性说明(Guidance Note)
Incoterms® 2010 对每个术语都新加了指导性说明。
该说明主要解释了何时适用本术语以及在何种情形下适用其他术语,该术语合同下与货物有关的风险负担何时转移,买卖双方之间的成本或费用以及出口手续如何划分等事宜,以及双方应当明确规定交货的具体地点和未能规定所引起的费用的负担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指导性说明”中,Incoterms® 2010通常要求双方当事人自行明确风险转移的临界点,而非由Incoterms® 2010本身去规定这些临界点。这就需要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要考虑到该问题,必要时可在商定的基础上另行规定双方认可的风险临界点。
6. 安检通关费用和信息
“911事件”使美国、欧盟等国家在货物安全检查方面有了特别的要求
美国与欧盟针对911事件以后实施的货物安全措施,对买卖双方的义务与应付的费用产生重要影响:
除了要求确保货物的内在特性外,货物对人的生命和财产不得构成威胁,因此贸易术语明确了买卖各方间完成或协助完成安检通关的义务。
7. 终点站操作费
CPT、CIP、CIF、DAT、DAP、DDP由卖方支付运费,卖方在销售价格中应加入运费。有关港口或集装箱码头内的理货和运输费用,承运人和终点站运营方有可能向买方收取该费用。买方为避免重复交费(既交给卖方又交付承运人和终点运营方),应在买卖合同中单独明确分配此项费用。
8. 连环合同
指在途运输货物,会被频繁转卖。中途的卖方应通过接收货物而非运输货物的方式向买方履行行义务。
Incoterms® 2010在相关规定中把提取已经运输商品的义务作为运输商品的替代。
9. 与美国或美洲国家交易
与美国或美洲国家贸易,贸易术语FOB规则有所不同,应注明适用哪一惯例:《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还是Incoterms® 2010。二者解释不同。
另外即使适用Incoterms® 2010,贸易术语FOB后面应加上Vessel,如:
FOB Vessel New York Incoterms® 2010
10. 对货物风险转移界限的调整
Incoterms® 2010 取消了INCOTERMS2000 中FOB、CFR和CIF术语下与货物有关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的概念,不再规定风险转移的临界点,改为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而买方则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
案例
案例(1)
我某公司每公吨242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进口200公吨钢材。我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应由我另行电汇。美方此举是否合理?
答案
FOB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上船,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所以美方的要求不合理。
案例
案例(2)
在80年代,有一出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交易,合同约定的价格 条件为CIF,当时正值海湾地区爆发战争,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发导弹误中而沉。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问:买方为此向卖方提出索赔是否合理?
答案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CIF的规定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战争险是附加险种,不属于CIF对卖方投保要求之列。买方为此向卖方提出索赔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