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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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担保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连,从老百姓的投资、购车、买房、装修、求学、旅游、娱乐、购物、用餐等衣食住行到企业资金的筹措、原材料的采购、产品的国内外销售都离不开合同。合同法亦成为与企业、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个人生活具有最密切关系的法律,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有效和最普通的法律工具。所以,从本期开始,我所专业律师张志民将为大家“指点”一下有关合同方面的法律问题。具体目录如下:
    一、违法的合同都无效吗?
    二、违约金和定金可以同时适用吗?
    三、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
    四、新任领导可以拒绝履行前任领导签订的合同吗?
    五、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一定无效吗?
    六、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什么规定加以处理?
    七、房产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八、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九、偷电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十、供热不足,用户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十一、答应赠与就一定要给吗?
    十二、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贷吗?
    十三、出卖出租房屋,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十四、承揽人能够将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吗?
    十五、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承运人承担责任吗?
    十六、长途客车中途出故障不能运行,乘客能否要求全额退票?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不断发展,担保做为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地位越来越显得重要。从1995年10月1日我国正式开始实施的《担保法》到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均从法律上更加完善了担保的法律作用。为了帮助大家对《担保法》有一个较为全面了解,本所韦林律师编写了有关担保法相关问题的十六期文章,希望对大家在遇到担保方面问题时有所帮助。具体目录如下:
  1、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可以适用担保法吗?
  2、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还承担民事责任吗?
  3、什么“人”有资格作保证人
  4、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有意义吗?
  5、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解除主合同,担保人还承担责任吗?
  6、如何理解“最高额保证”及它 应承担一种什么样责任?
  7、怎样区分抵押合同不成立、不生效?
  8、什么“物”都可以抵押吗?
  9、什么情况下抵押无效?
  10、抵押权何时才消灭?
  11、质押合同A、B、C
  12、什么“质物”是合法的?
  13、“留置”到底可以留什么?
  14、是“定金”还是“订金”?
  15、定金多交或少交可以吗?
  16、涉及到担保纠纷的案件应由哪里法院管辖?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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