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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录用及考核制度
一、为适应发展,确保律师队伍的高素质构成,制定本制度。
二、本所长期招聘执业律师,定期淘汰低素质、低水平律师。
三、应聘条件:1、正规大学本科毕业;
2、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3、2年以上执业经历;
4、品行良好相貌端庄;
5、特殊人才不受限制。
四、应聘程序:
1、向本所提出申请,递交符合应聘条件的相关材料;
2、主任秘书处受理相关材料并登记后转交本所主任;
3、主任初步审核后通过由主任秘书处通知本人面试;
5、面试通过后,主任或主任指派律师听取三次庭审;
6、主任最后听取应聘人员应聘意向,确定聘用结果;
7、主任秘书处将本所最后决定三日内通知应聘律师。
五、试用培训:
1、试用期内签订试用合同,暂时不办理转所手续;
2、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内不得承办本所案件;
3、试用期内由主任确定试用专业部门及考核律师;
4、试用期为入所培训期,可以辅助考核律师办案;
5、试用期内应本人要求经主任同意可以调整专业;
6 、试用期内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试用合同。
六、正式聘用:
1、试用期满未被通知解除合同转为本所正式律师;
2、转正律师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转所手续;
3、主任参考考核律师及本人意见,安排正式专业;
4、转正律师独立咨询、承办案件,享受正式待遇。
七、执业考核:
1、执业正式律师接受主任及专业部门的日常考核;
2、应聘时弄虚作假,不符和录用条件者立即辞退;
3、遵纪守法,严格恪守律师执业规范及执业道德;
4、违法违纪者,严格依据本所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凡被吊销执业证书者,本所与之解除合同关系;
6、年末进行年度综合考评,末名淘汰不合格律师;
7、两次调换后仍不能胜任律师工作者,予以辞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