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使用制度
一、 每一位律师配备桌面电话一部,分配分机号码一个; 二、 秘书处电话仅供秘书本人使用,随时接转律师电话; 三、 非经允许不得拨打国内、国际长途,不得电话聊天; 四、 传真号码专线使用,不得无故占用,统一发送格式; 五、 上网使用宽带网络插孔,禁止使用桌面电话线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