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禁止吸烟制度
一、为全体员工及当事人的健康及净化环境,制定本制度。 二、本所的所有工作场所禁止吸烟,为不吸烟律师事务所。
三、当事人来访不递烟、不吸烟,特殊 情况使用专用吸烟室。
四、专用吸烟室吸烟的烟蒂必须及时熄灭,并注意保持卫生。 五、尊重当事人的个人吸烟习惯,礼貌解释禁止吸烟的制度。 六、下班前三十分钟所内全部禁止吸烟,各秘书处负责监督。 七、本所人员在所内非专用吸烟室吸烟者,每次罚款一百元。 八、主任办公区根据所内事务的需要,必要时不适用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