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誉权专业学习小组
[ 时间 ] 2006 年 7 月 31 日
[ 地点 ]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四楼会议中心
[ 专业 ] 名誉权专业组
[ 参加人数 ] 10 人
[ 召集人 ] 鞠文英律师
[ 讨论问题 ]
【鞠律师】:近来有关 “ 名誉权 ” 的案件越来越多,而且多是名人。但是公共机构究竟有没有 “ 名誉权 ” ?请大家探讨一下。
【张律师】:公共机构不应成为名誉权诉讼主体。严格意义上来讲,侵犯名誉权是指散布虚假的信息,造成某个公民的社会评价和名誉降低。首先,这里面的信息着重指有关道德评价方面,而不是一般的信息。因为道德、品质方面的评价是公民最容易受到伤害又最难以保护的部分,法律着重保护这方面的评价。其次,着重保护自然人的权利,也就是公民的权利,因为一个组织不存在道德方面的评价问题。再次,只要信息真实,就不构成侵权。当然,还有一点重要的是,要构成严重侵害,才能说是侵犯了 “ 名誉权 ” 。
【詹律师】:公共机构,存在于社会当中,服务于社会,就要接受人们的评价,特别是为公众利益服务的社会团体。法律不可能承认一个组织体成为名誉权侵权的受害人。公共机构行使的是公共权力,所以我们首先要倡导的,就是采用各种方式 —— 舆论的、媒体的、文学作品的等等,对公共机构进行更直接、更无所顾忌的监督。因为这同社稷安全和保障公民权利有密切关系。公共机构的名誉权诉讼资格必须加以严格限制。否则,舆论、传媒或者文学作品的监督,一定瞻前顾后,缩手缩脚,对整个监督不利,这是社会更大的损失。
【鞠律师】:那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这里的法人应该指的是什么?
【单律师】:《民法通则》第 120 条规定,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这里的 “ 法人 ” ,主要是指商业公司。商业公司的信誉,通常所说的商誉,对一个公司来说至关重要,类似于个人的名誉,所以法律要予以保护。
【张律师】:应该主要指企业法人,不适用于公共机构。一家公司的名誉受到侵害,它产品的信誉就会受到影响,进而带来经济损失。但公共机构,管辖范围固定,管辖权稳定,比如你所在地的法院声誉受损,大家想到别的地方起诉,这是决不可能的,同时又不存在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因此,公共机构理应受到更为严厉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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