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2006年新《破产法》理解与适用及企业改制、
并购重组法律实务研讨会”的通知

 
2006-9-01  文章来源: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各有关单位:


继《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各受关注的新《破产法》草案也已经正式进入了立法了立法程序,即将出台,新修订的《破产法》符合国际破产的立法潮流,比我国原有的破产法律规范有了很大的突破,涉及面广,操作性强,将为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通过“政策性破产”退出市场提供机遇,也将为外资公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带来新高潮,这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律师业务空间,但是也对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严峻挑战。
为深入理解新《破产法》了解破产案件诉讼审理的特点、难点问题掌握并购、破产重组、清算法律业务技能,拓展破产重组业务领域,应广大律师和法律顾问的要求,经研究,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决定举办“新《破产法》理解与适用及企业改制、并购重组法律实务研讨会”,研讨结束后将颁发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统一签发的40学时结业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参加对象

各级人民法院主管领导及民事审判庭法官;各专业审判庭(破产庭)法官;各破产企业破产清算小组相关负责人,各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企业改制法律服务部门负责人及律师;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管领导及企业改革组处(科)负责人;各企业领导、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法务专员中高层管理人员;金融机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保权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法务专员及中高层管理人员。

  1. 研讨特点

将邀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大牌律师事务所的有关领导、专家、律师等,以新破产法的立法原意为依据,通过案例剖析、提问答疑、焦点讨论等形式,围绕破产法修改中的争议热点、重点以及企业改制破产重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法律难点和难点问题作针对性、实用性强的解读与阐释。

  1. 研讨内容(具体日程安排备索)
  2. 新《破产法》专题讲座
  3. 新《破产法》的立法和实践的历史背景及其制度设计
  4. 新《破产法》修改重点、争议焦点与难点分析
  5. 新《破产法》调整范围与适用和具体操作
  6. 新《破产法》重点条文解读
  7. 新《破产法》、新《公司法》与公司法人治理
  8. 破产案件审理与诉讼实务操作及相关疑难问题
  9. 破产法新旧司法解释比较、理解适用与司法实践
  10. (国有)企业破产法律实务中的问题及其处理
  11. 新《破产法》、《公司法》下律师、法律顾问参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国有资产重组的业务实践。
  12. 新《破产法》、《公司法》 下企业破产重组中的律师业务实践与案例分析
  13. 资产重组中的国有股权管理、股权转让实务与法律风险法规
  14. 企业改制、并购重组风险的控制与防范
  15. 律师并购业务热点与难点分析及外资参与购并的主要问题
  16.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架构与操作实务及案例分析
  17. 公司重整与清算、和解法律实务及律师应注意的问题
  18. 律师在企业上市、资产重组过程中的实务操作与案例分析
  19. 股权分置改革与上市公司治理律师操作实务及相关法律问题
  20. 新《破产法》《公司法》生效后企业改制重组中的劳动争议分析及法律处理
  21. 主讲专家(排名不分先后)

李曙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
王欣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
刘俊海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
刘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王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劳动关系协调处处长
郑志斌 律师,金 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脱明春 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周代春 律师,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以上专家均已接受邀请出席,若有调整以具体报到通知为准)

  1. 时间及地点

报到日期:2006年9月15日
研讨时间:2006年9月16日—9月18日
研讨地点:北京市(具体与会地点别文通知)
报名截止日期:2006年9月8日
六:联系方式
每位参加须交研讨费1880元(含资料、专家报告、茶歇、场租等)统一安排住宿,费用自理 ,报到时统一交纳,请将报名注册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注册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
电话:(010)68538277 68582281 84772506
传真:(010)68577047
网址: www.lhzx.com.cn
联系人:张虹 孙燕 卫彬

    1. 其他事项说明

凡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培训的单位可享受九折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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