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继《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各受关注的新《破产法》草案也已经正式进入了立法了立法程序,即将出台,新修订的《破产法》符合国际破产的立法潮流,比我国原有的破产法律规范有了很大的突破,涉及面广,操作性强,将为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通过“政策性破产”退出市场提供机遇,也将为外资公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带来新高潮,这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律师业务空间,但是也对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严峻挑战。
为深入理解新《破产法》了解破产案件诉讼审理的特点、难点问题掌握并购、破产重组、清算法律业务技能,拓展破产重组业务领域,应广大律师和法律顾问的要求,经研究,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决定举办“新《破产法》理解与适用及企业改制、并购重组法律实务研讨会”,研讨结束后将颁发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统一签发的40学时结业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参加对象
各级人民法院主管领导及民事审判庭法官;各专业审判庭(破产庭)法官;各破产企业破产清算小组相关负责人,各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企业改制法律服务部门负责人及律师;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管领导及企业改革组处(科)负责人;各企业领导、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法务专员中高层管理人员;金融机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保权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法务专员及中高层管理人员。
- 研讨特点
将邀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大牌律师事务所的有关领导、专家、律师等,以新破产法的立法原意为依据,通过案例剖析、提问答疑、焦点讨论等形式,围绕破产法修改中的争议热点、重点以及企业改制破产重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法律难点和难点问题作针对性、实用性强的解读与阐释。
- 研讨内容(具体日程安排备索)
- 新《破产法》专题讲座
- 新《破产法》的立法和实践的历史背景及其制度设计
- 新《破产法》修改重点、争议焦点与难点分析
- 新《破产法》调整范围与适用和具体操作
- 新《破产法》重点条文解读
- 新《破产法》、新《公司法》与公司法人治理
- 破产案件审理与诉讼实务操作及相关疑难问题
- 破产法新旧司法解释比较、理解适用与司法实践
- (国有)企业破产法律实务中的问题及其处理
- 新《破产法》、《公司法》下律师、法律顾问参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国有资产重组的业务实践。
- 新《破产法》、《公司法》 下企业破产重组中的律师业务实践与案例分析
- 资产重组中的国有股权管理、股权转让实务与法律风险法规
- 企业改制、并购重组风险的控制与防范
- 律师并购业务热点与难点分析及外资参与购并的主要问题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架构与操作实务及案例分析
- 公司重整与清算、和解法律实务及律师应注意的问题
- 律师在企业上市、资产重组过程中的实务操作与案例分析
- 股权分置改革与上市公司治理律师操作实务及相关法律问题
- 新《破产法》《公司法》生效后企业改制重组中的劳动争议分析及法律处理
- 主讲专家(排名不分先后)
李曙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
王欣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
刘俊海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
刘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王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劳动关系协调处处长
郑志斌 律师,金 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脱明春 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周代春 律师,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以上专家均已接受邀请出席,若有调整以具体报到通知为准)
- 时间及地点
报到日期:2006年9月15日
研讨时间:2006年9月16日—9月18日
研讨地点:北京市(具体与会地点别文通知)
报名截止日期:2006年9月8日
六:联系方式
每位参加须交研讨费1880元(含资料、专家报告、茶歇、场租等)统一安排住宿,费用自理 ,报到时统一交纳,请将报名注册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注册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
电话:(010)68538277 68582281 84772506
传真:(010)68577047
网址: www.lhzx.com.cn
联系人:张虹 孙燕 卫彬
- 其他事项说明
凡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培训的单位可享受九折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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