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物权法》理解与适用专题研讨会的通知
 
2007-04-14  文章来源: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各有关单位:
《物权法》是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民法典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将涉及每个社会主体的切身利益,既包括所有自然人也包括所有法人及社会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归属及权利的保护,既尊重了国有财产,也保障着城市富裕人群和农村贫困人口的利益,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被认为“全国准确体现了国家基本经济制担保物权、占有等五编,共247条,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正式颁布友后,将在整个民事诉讼中发挥重要作用。
为帮助广大律师、民商法学教师、法官、检察官及相关部门法律工作者正确理解立法背景,及时、全面、系统地学习、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内容,准确适用法律,为物权法的有效实施作好准备,经研究,中公款全国律师函授中心与神州法学大讲坛决定联合举办“《物权法》理解与适用专题研讨会”。研讨结束后,将由主办单位颁发四十学时结业证书。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 研讨特点

将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家法官学院等有关参与物权法起草工作的领导、专家、学者等,基于物权法立法原意,通过案例剖析、提问答疑、焦点讨论等形式,围绕物权法制定中的争议热点、重点以及疑难法律问题作针对性、实用性强的解读与阐释。

  1. 研讨安排

报到时间:2007年4月24日
研讨时间:2007年4月25日——27日
沙龙时间:4月25日 19:30——21:00 酒会沙龙(免费)
4月26日 19:30——21:00物权纠纷案例解析讲讲座(免费)
研讨内容:
(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意义和适用范围
主讲专家:江平 著名法学家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二)物权法立法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和物权法制定的焦点
主讲专家:姚红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主讲专家: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五)物权保护制度的立法选择以及物权法的规范配置
(六)物权的民法保护与物权变动中的交易安全——以疑难案件的司法对策为中心进行分析
主讲专家:吴光荣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
(七)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主讲专家: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八)所有权制度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般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主讲专家:梁彗星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研究室主任
(九)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管理纠纷处理
主讲专家: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十)用益物权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般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主讲专家:孙宪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生导师
(十一)担保物权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用一般规定、一般低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
主讲专家:韩延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
(十二)占有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主讲专家:尹田 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
(十三)准物权制度研究
主讲专家: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十四)新型疑难的物权纠纷案例解析
主讲专家:辛正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三、参加对象
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律师;各级人民法院的有关领导、民事审判庭负责人和房地产案件审判业务骨干;各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有关负责人;各级政策建设、规划、国土、房管、拆迁单位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各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物业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的法律顾问。
四、讲座地点
为确保邀请专家的如期出座,以及确保授课质量和讲座效果,本次讲座将安排在师资力量雄厚的北京市,具体与会地点另文通知。
五、讲座费用与能加办法
参加专题讲座的代表须效纳研讨费1380元/人(含资料、专家报告、茶歇、场租等)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
报名截止日期为开班前七天。请将报名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表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动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
电话:(010)62984267 82770927
传真:(010)62984267 82770927
网址:www.lawforum.com.cn(神州法学大讲坛)
www.lhzx.com.cn
联系人: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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