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园地
黑龙江省司法厅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
关于开展律师行业诚信建设活动的通知

各市、行署司法局、律师协会,省农垦、森工总局司法局、律师协会: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省进程的加快,我省的律师事业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律师队伍迅速扩大,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律师执业机构建设不断加强,业务领域不断扩大,在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为律师行业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同时也为律师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更新、更全面的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必须清醒认识到,我省律师业在总体上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行业诚信、公信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也损害了行业的整体社会形象。律师本身既是诚信制度的维护者,同时也是诚信的实践者,律师工作的本质和特点决定了诚信是对律师服务的基本的内在的要求。为加强律师行业的诚信建设,推动律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省厅决定自2003年7月初至2004年6月底,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一次律师行业诚信建设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司法部关于加强诚信建设工作的要求,通过深入开展律师行业诚信建设活动,不断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三级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律师诚信体系,努力把律师行业建设成诚实信用、高度文明的行业。
  二、 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建立健全律师行业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对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律师执业的,要根据《律师法》及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把关。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律师行业实习管理办法,加强律师行业准入实习基地建设,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和指导。对申请律师执业的,认真审查申请人参加实习、培训情况及所在准入实习基地出据的《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凡未在指定的准入实习基地实习,或在实习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记录的人员,一律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收集公安、教育、人事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政策和信息,利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查询系统等信息资源,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协助,努力创造条件,实行律师执业申请电子化审查,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二)建立健全律师培训制度,严把教育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培训工作,确保每年每位律师参加培训的时间达到40学时以上。把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诚实守信教育作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贯穿于律师培训工作的始终。以培养和塑造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为重点,加强律师的思想建设,坚定政治信念,提升政治品位,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以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观念为重点,切实增强律师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的使命感和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做到自强、自尊、自重、自律。2003年9月末,组织开展一次全省执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知识统一考试。对考试不合格者,不予注册或缓注册。
  (三)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诚信自律机制,严把行为规范关。一是要健全案件受理制度,切实防止律师私自收案收费现象的发生,要根据受理案件的不同性质,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确保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是要健全利益冲突审查机制,防止因利益冲突而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利益,破坏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进而危害整个行业声誉问题的出现。三是要全面执行律师服务质量跟踪考核反馈制度,坚决做到一案一卡,并做好归档和回访工作,加强质量内控,强化对所内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制约。四是要建立健全执业公示制度。2003年7月末,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必须通过建立公示栏的方式,将所内执业律师姓名、照片、执业证号码和服务范围、收费标准、黑龙江法律服务人员“八条禁令”、律师诚信服务规则、投诉程序等内容向社会公开。五是大力推行律师执业责任赔偿、保险制度,对因律师违法执业或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进一步强化律师责任意识,降低律师执业的社会风险。
  (四)建立健全律师行风监督制度,广开监督渠道。各级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要积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各部门、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和重点企业、有关当事人中聘请社会行风监督员,经常进行沟通,同时通过设置意见簿(箱)、举报电话、组织社会民意测评等形式,接受社会各界对行业的监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年检注册公告制,在相关报纸和网站上对通过年检注册、未能通过年检注册或暂缓注册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公告。在出现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律师在律师事务所间调动等情况时,也及时进行公告。
  (五)建立健全惩处工作机制,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执行黑龙江法律服务人员“八条禁令”,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投诉、调查、检控、听证、处理及申诉程序,做到有诉必查、有报必查,调查处理程序公开,件件有记录、有回音、有结果。对已发现的违规违纪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坚决予以查处,做到不手软,不袒护。对律师投诉由律师协会统一受理和调查。经调查属实的,由律师协会依照有关规定做出行业处分;构成行政处罚的,再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做出处理。
  (六)建立健全律师诚信信息体系,接受社会查询。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律师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健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信用档案,严肃认真地按规定做好表彰奖励和不良行为两方面的记录。由省律师协会负责在黑龙江律师网上建立包括身份信息系统、警示信息系统、不良信息系统、表彰奖励信息系统在内的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息查询系统。身份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律师个人的自然情况、主要执业背景和执业经历,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基本状况。警示信息系统主要由被投诉记录、未能通过各类检查的记录、不予以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轻微违规执业行为和对律师诚信有负面影响的记录构成。不良信息系统包括律师、律师事务所因违纪受到处分和行政处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多次轻微违规、被律师协会限期整改而未改正的行为和其他应当向社会公众公示的对律师诚信有重大负面影响的行为。表彰奖励信息系统包括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各项活动中受到表彰、奖励情况的信息记录。身份信息系统、不良信息系统和表彰奖励信息系统中的信息通过网站和其他媒体向社会公众披露,警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在行业内予以公开。
  (七)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完善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考评办法和考评程序,把诚信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考评标准,加大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考评力度,并将考评结果与评优活动和职称晋升挂钩。对考评优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大力的宣传和表彰,对考评不合格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严肃处理,限期整改。在考评的基础上,省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适时开展重信用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的评选活动。同时对重信用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进行动态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取消称号。通过健全考评机制,完善考评办法,深入开展评优活动,积极引导律师事务所走上规范化、专业化、协作化、规模化的品牌发展道路。
  三、 方法步骤
  (一)学习阶段(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7月31日)
  通过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讲座与研讨相结合等方式,认真组织律师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制定的有关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和加强诚信建设等方面的规定。
  (二)查摆阶段(2003年8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
  各律师事务所及每一名执业律师都要对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深入查摆在加强律师行业文明建设、诚信建设和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差距,明确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整改阶段(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
  对查摆阶段查找出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深入整改,把各项整改措施真正落实到位,确保活动取得预期实效,使全省律师行业文明建设和诚信建设水平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4年5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
  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建律师行业文明评查委员会,制定下发《黑龙江省律师行业文明评查标准》,对全省律师行业开展文明创建工作年活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 几点要求
  (一)各市(行署)、系统司法局、律师协会和各律师事务所要把创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通知要求,突出抓住诚信建设这一重点和核心问题,以此带动文明创建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诚信建设情况。要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诚信建设情况与年检注册挂钩。对诚信建设开展不力,内部管理混乱的律师事务所责令其停业整顿或予以撤销;对存在重大不诚信行为的律师要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执业证。
  (三)要配合本次活动的开展,积极引导和组织律师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提供及时、便捷、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和捐资助学、助残、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大力倡导行业内的互助、协作。
  (四)要进一步优化律师执业环境,加强对律师工作的宣传,大力宣传律师队伍中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宣传律师职能作用,树立律师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要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探索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00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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