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严禁私自受案、办证、收费。(违者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二、 严禁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或办理虚假公证。(违者吊销执业证书或清除法律服务队伍)。
三、 严禁以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等手段搞不正当竞争。(违者给予警告或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四、 严禁酒后出庭、会见当事人或办理公证事宜。(违者给予停业察看直至不予注册)。
五、 严禁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或无故拖延办理公证。(违者给予警告或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六、 严禁在代理活动中与第三者恶意串通,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违者给予警告或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七、 严禁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机构执业。(违者给予警告或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八、 严禁参加赌博活动。(违者吊销执业证书)。
2003年5月30日,省司法厅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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